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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左国军先生、余仲先生、梁美珍女士、李莹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亚盛先生、宋少华先生、王维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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