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