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于2023年10月25日经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或股份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授权管理规定完成审批后实施。
1.2 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一、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五、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六、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七、公司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1.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公司范围内各成员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公司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七、谨慎性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1.4 会计计量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章 资产
2.1 资产的定义、确认要求及分类
一、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是指公司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公司所控制。
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公司的潜力。
二、符合上述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示。
(一)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等。
(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2.2 货币资金的定义和核算要求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银行存款包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当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三、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 、“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其他货币资金的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银行存款。
2.3 金融资产
2.3.1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2.3.1.1 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
2.3.1.2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2.3.2 金融资产
2.3.2.1 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3.2.2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2.3.2.2.1 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权利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2.3.2.2.2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制度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2.3.2.3 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公司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公司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公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末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司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二、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
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四、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在初始确认时,公司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按本制度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除确有需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公司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二)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六、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2.3.3 嵌入衍生工具
2.3.3.1 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
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2.3.3.2 嵌入衍生工具的计量
一、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制度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公司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该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
二、混合合同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制度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作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公司应当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三、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公司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2.3.4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公司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
的第一天。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二)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公司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二)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公司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公司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本制度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2.3.5 金融资产的计量
2.3.5.1 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
应收账款未包含本制度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本制度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公司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公司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2.3.5.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
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公司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三、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末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四、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
虑。公司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和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或一组金融工具)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或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公司在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五、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按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公司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六、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七、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公司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司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三)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被投资方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六)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八、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2.3.6 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3.7 利得和损失
2.3.7.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一、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本制度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公司已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是一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公司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3.7.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按照本制度规定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公司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处理其利得或损失。
二、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一、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二、按照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
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的,应当根据制度规定,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进行相应处理。
2.3.8 金融资产转移
2.3.8.1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和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公司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规定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规定。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公司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公司发生满足上述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公司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
2.3.8.2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公司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公司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公司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二)转让合同规定禁止公司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三)公司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迟。公司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公司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公司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公司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公司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公司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公司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金融资产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公司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公司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即可判断其是否已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在其他情况下,公司需要通过计算评估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风险和报酬的,在计算和比较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对于更可能发生的结果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采用适当的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公司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公司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公司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认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除公司在新的交易中重新获得被转移金融资产外,不应当在未来期间再次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确认衍生工具和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转移产生的负债会导致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则公司(转出方)与转移有关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应当作为衍生工具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转入方不应当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确认为自已的资产。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对价,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转出方的款项。公司(转出方)同时拥有以固定金额重新控制被转移金融的权利和义务的(如以固定金额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满足本制度关于摊余成本计量规定的情况下,转入方可以将其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
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二)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三)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公司)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二、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二)公司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三)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公司的总回报互换。
(四)公司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五)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三、公司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
(一)公司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公司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二)公司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导致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2.3.8.3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公司保留了向该金融资产提供相关收费服务的权利(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划转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如果公司将收取的费用预计超过对服务的充分补偿的,应当将该服务权利作为继续确认部分确认为一项服务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该服务资产的金额。如果将收取的费用预计不能充分补偿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则应当将由此形成的服务义务确认一项服务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导致整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同时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
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或服务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和服务负债后的净额应当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对价包括获得的所有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有新负债后的余额。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公司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继续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一)公司出售过与继续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继续确认部分存在其他市场交易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可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二)继续确认部分没有报价或近期没有市场交易的,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为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差额。
2.3.8.4 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公司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得相互抵销。
2.3.8.5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当在充分反映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所保留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负债进行计量:
(一)被转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保留的权利(如果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摊余成本并加上公司承担的义务(如果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摊余成本;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保留的权利(如果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公允价值并加上公司承担的义务(如果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公允价值,该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应为按独立基础计量时的公允价值。
一、公司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提供担保收到的对价)之和确认相关负债。担保金额,是指公司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在后续会计期间,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随担保义务的履行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的损失准备应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
二、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按照其可能回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二)公司因签出看跌期权形成的义务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两者的较低者,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计量相关负债。
(三)公司因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四、公司采用基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的形式继续涉入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以非现金结算期权形式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五、公司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及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公司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两者不得相互抵销。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应当与之保持一致,两者不得相互抵销。
六、公司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公司应当按照转移日因继续涉入而继续确认部分和不再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分配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分配至不再确认部分的账面金额(以转移日计量的为准);
(二)不再确认部分所收到的对价。
如果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不再确认部分的金额对应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计入当期损益。
2.3.8.6 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公司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公司(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公司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的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除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外,公司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公司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2.4 存货
2.4.1 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如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核电站的存货,是指为保证公司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的需要而储存的各种材料和物料等,包括未消耗的库存和堆芯中的核燃料、库存的各类原材料、在途物资、通用及专用备品备件等。备品备件如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4.2 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4.3 存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4.3.1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公司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公司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公司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
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公司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存货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以重置成本确定其成本。
(四)公司的基建项目或在建工程完工后,遗留或移交的可用于生产运行维护的各类消耗性材料,按照其采购成本作为存货成本。
(五)公司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五、为使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2.4.3.2 存货的后续计量
一、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或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核燃料的具体计量,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核电特殊会计事项的规定处理。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二、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4.4 存货管理
一、对各种存货应设置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或备查簿,逐笔登记收发领退。对在途材料按订单进行明细核算,随时跟踪,及时清理。
二、公司对存货采取永续盘存制,分类及分阶段对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盘亏或毁损报废的存货,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将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
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5 长期股权投资
2.5.1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二、公司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力,该合营安排即为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三、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通常还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一)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二)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三)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四)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五)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5.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5.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2.5.2.1.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
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交易。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三、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制度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如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2.5.2.1.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之和。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购买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出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三)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交易性
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工具或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2.5.2.2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制度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5.3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2.5.3.1 成本法核算
一、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照公司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5.3.2 权益法核算
一、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公司都可以按照本制度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一)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照本制度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的,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1、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因投出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损益中,应仅限于确认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的部分。
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应享有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方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公司应享有的部分。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方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方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五、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公司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再次,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公司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本制度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失。
最后,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盈利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应按上述相反的顺序分别减记账
外备查登记的金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公司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公司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末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末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二)公司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末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末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超额亏损。即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六、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七、公司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该按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2.5.3.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2.5.3.3.1 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本制度金融资产/负债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应当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5.3.3.2 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公司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本制度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5.3.3.3 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本制度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5.3.3.4 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
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本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2.5.3.3.5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本制度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5.3.4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公司应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5.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
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中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2.6 投资性房地产
2.6.1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公司拥有产权、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对公司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公司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用于
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公司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公司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五、公司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六、公司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6.2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6.3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2.6.3.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6.3.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
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6.4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2.6.4.1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条件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条件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二、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2.6.4.2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日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公司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二、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日。对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如果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用房地产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应视为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
2.6.4.3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
公司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2.6.5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7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2.7.1 固定资产
2.7.1.1 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施、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以及核电站核心战略备件等有形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确定。
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进行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的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应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7.1.2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入账价值: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本制度的借款费用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
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公司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公司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核电站弃置费用(核电设施退役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核电特殊会计事项的规定处理。
八、所属高危行业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公司提取的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公司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7.1.3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7.1.3.1 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公司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制度其他规定的除外。
公司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公司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产量法是指从发电机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期间)的折旧是按该会计年度(期间)的实际上网电量与发电机组在剩余折旧年限内的预计上网电量之比,乘以固定资产期初净值与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求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率 = 当月实际上网电量 ÷(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剩余折旧期预计上网电量)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期末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已提折旧额 ?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制度其他规定的除外。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规定如下:
1、核电站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序号 | 资产大类 | 资产类别 | 使用寿命(年) | 折旧 方法 | 净残值率 |
1 | 核电站生产用房屋建筑物 | 核岛房屋 | 40-60 | 直线法 | 0% |
非核岛房屋 | 30 | 直线法 | 0% | ||
生产用构筑物 | 25-60 | 直线法 | 0% | ||
2 | 核岛设备 | 核岛机械类 | 30-60 | 产量法 | 0% |
核岛电气类 | 15-20 | 产量法 | 0% | ||
核岛仪控类 | 10-15 | 产量法 | 0% | ||
3 | 常规岛设备 | 常规岛机械类设备 | 20-30 | 产量法 | 5% |
常规岛电气类设备 | 15-20 | 产量法 | 0% | ||
常规岛仪控类设备 | 10-15 | 产量法 | 0% | ||
4 | 辅助系统设备 | 辅助系统机械类设备 | 20-30 | 产量法 | 5% |
辅助系统电气类设备 | 15-20 | 产量法 | 0% | ||
辅助系统仪控类设备 | 10-15 | 产量法 | 0% | ||
5 | 战略固定资产 | 非核岛机械类战略固定资产 | 20-30 | 产量法 | 5% |
核岛机械类战略固定资产 | 20-60 | 产量法 | 0% | ||
电气类战略固定资产 | 15-20 | 产量法 | 0% | ||
仪控类战略固定资产 | 10-15 | 产量法 | 0% |
2、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序号 | 资产类别 | 使用寿命(年) | 折旧方法 | 净残值率 |
1 | 房屋建筑物 | 20-50 | 直线法 | 5% |
2 | 船舶 | 25 | 直线法 | 5% |
3 | 研究专用设备 | 10 | 直线法 | 5% |
4 | 运输设备 | 5 | 直线法 | 5% |
5 | 电子设备 | 5 | 直线法 | 5% |
6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5 | 直线法 | 5% |
7 | 其他机器设备 | 5-15 | 直线法 | 5% |
(二)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7.1.3.2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后续支出时,公司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公司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完工时,根据改造的价值和报废的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原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折旧完毕。
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是指对正在运行和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的局部进行更新改造,并且该更新改造不影响改造期间固定资产整体的正常使用。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7.1.3.3 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1.4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
值准备后的金额。
2.7.1.5 固定资产的盘点
公司依据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周期,并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做出规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按管理授权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按照每一项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包括报废、转让、丢失、毁损等)业务,都应当办理相应的财务审批手续。
2.7.2 在建工程
2.7.2.1 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是指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建筑工程(含前期准备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四类进行会计处理。核电项目的在建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如下明细工程:
一、建筑工程:包括前期准备工程(含四通一平)、核岛土建、常规岛土建和BOP土建。
二、安装工程:包括核岛安装、常规岛安装和BOP安装。
三、在安装设备:包括核岛设备供货、常规岛设备供货、BOP辅助系统供货。
四、待摊支出:包括核燃料初装料供货、工程服务、机组联合调试运转、基建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基建期财务费用、无法分摊到具体设备上的进口关税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不可预见费等。
2.7.2.2 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一、公司的自营工程,其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构成。
二、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一)建筑工程支出,是指在建工程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安装工程支出,是指在建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
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的标准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成本。
三、公司发生的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
四、基建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在国家批准立项之前,应按项目计入在建工程。期末公司应对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余额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将取消,则将该项目前期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五、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七、在建工程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2.3 在建工程的竣工决算
一、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概算执行情况,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组成。
二、基建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单独成立专门的竣工决算机构,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需经中介机构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报备。
三、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基建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及供应费和其他费用。
2.7.3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指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工程物资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公司的库存材料时,按其实际成本入账。
三、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四、工程尚未完工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盘盈的工程物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损益。
六、工程物资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2.7.4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指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对结束使用固定资产的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对出售收回其经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的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资产处置损益。固定资产结束使用,是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实质上几乎贯穿了其整个经济使用寿命期,其账面价值并非主要通过出售收回,而是主要通过持续使用收回,例如,因已经使用至经济寿命期结束而将某机器设备报废,并收回少量残值。
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8 无形资产
2.8.1 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计算机软件等。
2.8.2 无形资产的确认
一、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公司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
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三、公司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四、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运行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设备、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一)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公司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制度上述规定处理。
五、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六、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8.3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本制度的借款费用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和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2.8.4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2.8.4.1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一、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寿命。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公司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公司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公司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二)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三)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四)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五)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六)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七)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三、公司的无形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寿命年限如下:
序号 | 类别 | 使用寿命年限 |
1 | 土地使用权 | 按不超过50年的法定可使用年限 |
2 | 计算机软件 | 5-10年 |
3 | 专利权 | 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的期限 |
4 | 非专利技术 | |
5 | 特许权 | |
6 | 商标权 | |
7 | 著作权 |
2.8.4.2 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一、公司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五、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六、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
2.8.5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公司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2.9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2.9.1 处置组的定义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2.9.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因公司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司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公司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公司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9.3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公司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司持有待售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应当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定计量;公司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本章节的规定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10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2.10.1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反映公司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2.10.2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公司对长期待摊费用单独核算,并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10.3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公司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10.4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公司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10.5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11 资产减值
2.11.1 总体要求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二、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对已计提减值的各项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的跟踪与管理。
2.11.2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在计量日,公司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持一致。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
2.11.3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主要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的使用寿命、折现率等因素。
一、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
(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公司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公司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公司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公司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在恰当、合理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
公司在每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首先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情况,以评判当期现金流量预计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包括的内容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后者通常是指那些与资产直接相关的间接费用。
对于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公司在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数。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公司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1)公司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
公司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本制度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2)公司在发生与资产改良(包括提高资产的营运绩效)有关的现金流出之前,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仍然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因与该现金流出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增加而导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入金额。
(3)公司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维护支出,应当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
3、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当和折现率相一致
公司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时,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当采用一致的基础。为了便于操作,公司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与折现率时不考虑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
4、内部转移价格应当予以调整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公司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四)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公司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即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二、资产的使用寿命
资产的使用寿命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规定确定。
三、折现率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公司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公司在确定折现率时,应当首先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如果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政治风险、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公司在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应使用不同的折现率。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2.11.4 存货减值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11.4.1 存货减值的迹象
一、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一)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11.4.2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如下: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2.11.4.3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
三、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11.4.4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1.5 金融工具减值
2.11.5.1 金融工具减值的应用范围
公司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本制度第五章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公司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2.11.5.2 金融工具减值的方法
2.11.5.2.1 金融工具减值的一般方法
一、除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之外,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对于按照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公司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三、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当将本公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四、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11.5.2.2 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
2.11.5.2.2.1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
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公司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2.11.5.2.2.2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对于下列各项目,公司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一)由本制度第五章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目未包含本制度第五章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本制度第五章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公司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二)公司对租赁应收款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公司可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分别选择减值会计政策。
2.11.5.3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二、公司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变化。公司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在为确定是否发生违约风险而对违约进行界定时,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应当与其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并考虑财务限制条款等其他定性指标。
三、公司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在同一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对于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相同的两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比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变化更为显著。
四、公司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公司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无论公司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公司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如果公司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如果交易对手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则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逾期。
五、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11.5.4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公司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公司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公司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公司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公司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一、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
(一)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二、对于适用本制度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本制度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公司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三、公司应当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公司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可能的情形。
四、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公司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与业务实践相一致。
五、如果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承诺,且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还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诺的能力并未将公司面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合同通知期内的,公司对于此类金融工具(仅限于此类金融工具)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应当为其面临信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了最长合同期限。
2.11.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账面价值。除原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其他的情况应增加减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2.11.7 商誉减值的处理
2.11.7.1 商誉减值测试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公司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2.11.7.2 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及会计处理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2.11.8 持有待售资产的减值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各项非流动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章节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章节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章节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2.11.9 其他资产减值
其他资产减值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
一、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在建工程。
五、工程物资。
六、无形资产。
七、使用权资产。
八、合同资产。
2.11.9.1 减值迹象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2.11.9.2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应当按2.11.2和2.11.3的有关规定处理。
2.11.9.3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2.11.9.4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11.9.4.1 资产组的认定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公司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2.11.9.4.2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与减值的确认
公司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
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二、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零三者之间最高者确定。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PV)=∑[第t年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NCFt)/(1+折现率R)t]
其中:第t年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NCFt)=第t年预计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第t年预计运维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最后一年,还需要预计残值收入。
各公司应以资产组的当前状况为基础,合理的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组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入,应建立在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如果预测还包括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量,预测时应当考虑使用合理的增长率,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组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在恰当、合理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对增长率的预计情况假设进行说明。
主要预计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某年度所产生的,为保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发生的现金运维支出,不包含资产组折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出,也应建立在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并考虑增长率因素。
对于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为了维持资产组正常运转或者资产组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组维护支出,应当在预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公司在购置或者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必要报酬率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因素和债务结构。
WACC=债务资本成本×目标资本结构负债比重×(1-所得税率)+股权资本成本×目标资本结构股权比重
如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公司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2.11.9.4.3 总部资产的减值
公司总部资产包括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公司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2.11.9.4.4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2.11.9.4.4的规定处理。
2.11.9.4.4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的处理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2.11.10 资产减值的结转
处置、出售以及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投资等方式转出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各项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第三章 负债
3.1 负债的定义、确认要求及分类
一、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一)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等。
(二)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公司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公司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3.2 应付职工薪酬
3.2.1 职工范围
职工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在公司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公司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公司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
3.2.2 职工薪酬的定义和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一、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带薪缺勤,是指公司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二、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三、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或长期奖金计划)等。
3.2.3 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涉及公司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确认为公司的职工薪酬,并建立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备查账簿。
二、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四、带薪缺勤应当根据其性质及及其职工享有的权利,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公司应当对累计带薪缺勤和非累计带薪缺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带薪缺勤属于长期带薪缺勤的,公司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处理。
(一)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二)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公司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计带薪缺勤。公司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五、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或短期奖金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一)公司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公司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公司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公司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如果公司预期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制度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3.2.4 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3.2.4.1 离职后福利的相关定义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公司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公司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公司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3.2.4.2 设定提存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公司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应当参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3.2.4.3 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公司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公司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公司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公司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公司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四、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一)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其他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的情况外,上述第1项和第2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
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2.5 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二、公司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3.2.6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情形外,公司应当适用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在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公司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公司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3.3 金融负债
3.3.1 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3.3.2 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下列三种情况,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公司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能够以现金或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公司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适用于本制度的或有事项。
3.3.3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3.4 金融负债的分类
一、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上述(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3.3.4.3 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公司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3.3.5 金融负债的计量
3.3.5.1 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一、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公司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公司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确定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3.3.5.2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本制度的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
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3.3.6 利得和损失
3.3.6.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
一、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本制度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按照本制度规定,该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上述(一)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和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所产生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3.6.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二、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本制度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交税费、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预计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3.4.1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2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公司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3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4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核电设施退役和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等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3.4.5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6 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3.5 借款费用
3.5.1 借款费用的定义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
3.5.2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确认
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点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公司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
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四、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3.5.3 借款费用的计量
3.5.3.1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公司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二、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三、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
生的利息金额。
3.5.3.2 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3.5.3.3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一般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4.1 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留存收益是公司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公司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2 实收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
4.3 资本公积
公司的资本公积是指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核算。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项目。
公司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公司部分股份向债权人偿债的,公司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向债权人偿债的也按此原则处理。
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公司资本。
4.4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
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一)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二)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四)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一)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三)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四)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五)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4.5 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用来核算高危行业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高危行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本科目。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一、电力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其中电力工程提取标准为2.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4.6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从历年的净利润中提取存于公司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7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第五章 收入
5.1 收入及客户合同的定义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客户,是指与公司订立合同以向公司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本章节所指合同不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以及与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及合营安排相关的合同。
5.2 客户合同收入的确认
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司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前述五个条件的合同,公司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公司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
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公司将履行的承诺。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公司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公司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公司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公司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一)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
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公司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公司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5.3 客户合同收入的计量
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
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公司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公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公司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公司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公司商品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公司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公司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公司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且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公司根
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公司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公司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公司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对于合同折扣,公司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公司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公司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公司应当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部分可以作为一份单独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二)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合并为新合同的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公司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前述(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公司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5.4 合同成本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
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公司应当首先对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制度本章节前述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公司按照本制度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本章节前述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5.5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
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公司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公司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章节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本制度或有事项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公司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公司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公司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公司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公司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公司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
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公司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公司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公司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公司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公司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公司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本制度租赁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公司到期末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公司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公司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前述(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公司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公司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公司预期
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公司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公司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公司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公司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公司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章节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首次执行本章节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时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可予以简化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并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相同方法。
第六章 费用
6.1 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一、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二、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司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五、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6.2 费用的分类
费用包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发电成本、工程管理成本等;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金融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二、期间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宣传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周转材料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现金短缺、存货盘盈及盘亏(不包括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
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的手续费以及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三、其他费用,指除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以外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等。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6.3 费用的核算要求
一、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所确认费用的金额。公司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薪酬,计入费用。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费用。
三、公司必须分清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凡是应当由本期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费用,而应当分期摊入本期及以后各期的费用。
四、公司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7.1 利润
一、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二、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公司的利润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进行反映和列报。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损失)、投资收益(减:损失)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公司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公司接受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所得税费用,是指公司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7.2 利润分配
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计入批准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的10%计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五)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各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六)转增公司资本。是指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可供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转作资本的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货币性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8.2 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公司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8.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8.3.1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应作为资产销售或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8.3.1.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3.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如下情况确定:
一、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8.3.2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8.3.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8.3.2.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
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九章 债务重组
9.1 债务重组定义及方式
9.1.1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9.1.2 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9.2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9.2.1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2 将债务转为资本
一、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9.2.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其债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务。公司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9.2.4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章 或有事项
10.1 或有事项
10.1.1 或有事项的定义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
10.1.2 或有事项形成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等。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一、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负债涉及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时义务。
(一)潜在义务。潜在义务是指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二)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作为现时义务,其特征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二、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10.2 预计负债
10.2.1 预计负债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0.2.2 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折现率应根据本制度关于折现率的规定确定。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10.3 亏损合同
10.3.1 亏损合同的定义
亏损合同,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与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10.3.2 亏损合同的计量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按照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公司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公司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10.4 重组义务
10.4.1 重组的定义
重组是指公司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出售或终止公司的部分业务。
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三、关闭公司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10.4.2 重组的计量
公司因重组而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公司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是公司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10.5 预计负债的复核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0.6 核电设施退役费
公司承担的核电设施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的义务,应按本制度关于核电特殊会计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10.7 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费
公司承担的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费,应按本制度关于核电特殊会计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一章 政府补助
11.1 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公司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公司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公司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应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公司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作为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11.2 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11.3 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并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确认。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四、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五、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所得税
12.1 计税基础
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1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公司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12.1.2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12.2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2.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12.2.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12.2.3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2.3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12.3.1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公司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不适用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公司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12.3.2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12.3.3 其他计量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
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公司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2.4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12.4.1 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2.4.2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12.4.3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为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十三章 外币折算
13.1 外币交易的定义
外币交易,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13.2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3.2.1 公司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记账本位币是指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公司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除了编报以外币反映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13.2.2 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是指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公司的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公司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13.2.3 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公司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公司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公司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
公司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公司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在按照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时,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
13.3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3.3.1 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公司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在按外币原币登记有关外币账户的同时,还应按照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公司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公司用于记账的即期汇率应当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公司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之外的货币时,应当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该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套算,以该货币套算后对人民币的折算率作为即期汇率。
13.3.2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交易余额的处理
13.3.2.1 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货币性项目,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债权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等。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其他债权投资属于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3.3.2.2 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应改变
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13.3.3 外币业务记账方法
公司的外币业务采用以下记账方法:
一、公司的所有外币交易均同时以外币金额及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
二、公司的外币交易仅涉及记账本位币外的一种货币的,应同时按外币金额及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入账。
三、公司的外币交易如果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货币,应通过“财务费用-货币兑换”科目,将不同的货币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每一种货币均按相同原币金额及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同时记入相应科目和“财务费用-货币兑换”科目,年末应一次性将该余额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13.4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3.4.1 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上年金额按照上年折算后的利润表的数额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上年年末余额按照上年折算后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数额列示。
四、现金流量表除“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项目采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外,其他项目采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因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而产生的差额,作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目的金额列示。
13.4.2 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殊处理
在公司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一、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二、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计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原则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13.4.3 境外经营的处置
公司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企业合并
14.1 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14.2 合并日或购买日
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14.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4.3.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14.3.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一、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规定确认。
三、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14.4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4.4.1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4.4.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在个别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
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本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应按照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规定处理。
二、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其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其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14.4.3 被购买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并按照如下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符合本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一)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应予确认的金额。
(二)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规定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四、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
务中转移或分离。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
14.4.4 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自购买日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 应视为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
三、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益(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有、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14.4.5 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14.5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公司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少数股东拥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4.6 业务合并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制度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套期会计
15.1 套期会计的定义和分类
套期,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公司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公司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15.2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和指定
15.2.1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公司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公司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公司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公司可以将非衍生金融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公司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公司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公司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的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公司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15.2.2 被套期项目
15.2.2.1 被套期项目定义及判断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公司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
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
二、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公司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公司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15.2.2.2 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一、公司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当公司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公司对一组项目的风险净敞口(存在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项目)进行套期时,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三、公司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指定应当与该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公司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制度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公司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四、如果被套期项目是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即各项目之间的风险完全相互抵销),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将该组项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中:
(一)该套期是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该策略下,公司定期对同类型的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
(二)在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整个过程中,被套期净敞口的规模会发生变化,当其不为零时,公司使用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对净敞口进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三)如果公司不对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运用套期会计,将导致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为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不会确认在净敞口套期下确认的相互抵销的风险敞口。
五、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二)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公司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公司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5.3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5.3.1 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二、在套期开始时,公司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公司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
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15.3.2 套期有效性评价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公司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公司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者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公司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公司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公司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构成上述套期关系再平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一、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四、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在仅影响其中一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不得撤销套期关系的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一、套期关系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二、套期关系仍然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换是公司书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达成此类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
15.4 套期会计确认和计量
15.4.1 公允价值套期的核算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债务工具)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公司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公司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债务工具)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15.4.2 现金流量套期的核算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应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一)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除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公司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公司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当公司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应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一)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上述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上述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5.4.3 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核算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公司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公司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公司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风险影响利润表不同列报项目的,公司应当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报,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损益列报项目金额(如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公司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公司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利得或损失,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公司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各组成项目中分摊,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当区分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公司应当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对于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按照本制度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公司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司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综合收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致的,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公司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一致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应当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公司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前述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进行会计处理。
15.5 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公司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二、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次相一致。
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司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按照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公司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对上述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上述条件不再适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或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二、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仍然不满足本制度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条件。
当公司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新的账面价值。同时,公司应当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第十六章 租赁
16.1 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
三、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
16.2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16.2.1 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发生变化,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在2019年1月1日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公司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公司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
益。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16.2.2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制度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6.3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6.3.1 确认和初始计量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一、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力。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 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公司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包括:
(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对于2019年1月1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2019年1月1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2019年1月1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按照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对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后)计量使用权资产。
16.3.2 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承租人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
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负债初始确认采用的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承租人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
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16.3.3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做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采用上述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将于2019年1月1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以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16.4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6.4.1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后,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租赁变更。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16.4.2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四、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五、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出租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出租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6.4.3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本制度相关规定,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16.5 售后租回交易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资产购买和资产出租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公司应当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公司应当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制度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章 核电特殊会计事项
17.1 核燃料的会计处理
由于公司的主业属核能发电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使公司产生了与其他电力行业不同的核燃料的特殊会计事项。
核燃料是核电站发电的动力来源,燃料成本是核电厂的主要生产成本之一。核燃料采购成本构成由浓缩铀费用(包括天然铀和分离功费用,分离功的定量定义即表征分离铀同位素时所施加的物理外力的量度)、组件制造费用(含钆棒或不含钆棒费用)和其他费用(运费、
代理费等)。
目前,核电站反应堆堆芯换料方式主要有1/3年度换料、18个月换料、1/4年度换料等方式。
17.1.1 首炉核燃料的会计处理
首炉(初装料)核燃料费用采用国际核电站的通行做法,2/3的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计入核电站基建成本,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在经营期内分摊计入各期生产成本,剩余部分的初装料核燃料费用在核电站发电后的第一个循环计入发电成本,不再计提尾炉核燃料费用。
17.1.2 核燃料的成本分摊模式
首炉资产价值的2/3计入固定资产后,另外的1/3进入首次循环的发电成本,按产量法在受益期内摊销;以后各循环的核燃料价值在循环期间内(即两次大修间隔期内)按产量法分月摊销。
17.2 核电设施退役费
17.2.1 核电设施退役费的定义
核电设施退役产生的费用即核电设施退役费,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公司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核电设施退役费属于一项固定资产弃置支出。核电设施退役是指公司核电机组服役期满时,为保证工作人员、公众与周边生态环境不受剩余放射性物资及其他潜在风险的危害,而有计划地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核反应堆系统安全、永久性地退出服役的过程。
17.2.2 核电设施退役费的确认与计量
公司以核电站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国外同业案例,按最佳估计数预计核电设施退役费。台山EPR核电站预计的核电设施退役费金额占核电站投资总额的15%,其他核电站预计的核电设施退役费金额占核电站竣工决算生产在线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为10%,其中生产在线固定资产,是指为核电站正常运行而建造或配置的,属于生产固定资产范畴,永久性固定在核岛、常规岛或辅助设施上的各个系统、设备和生产用房屋。
公司应对提取的核电设施退役费根据公司内在必要的报酬率确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确认预计负债,计入核电站固定资产成本。公司确定的内在必要报酬率必须有充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合理性,无法确定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定期根据外部环境、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及通胀率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判断退役费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
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一、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待国家核电设施退役费政策确定后,公司再按照实际收费标准调整已确认的预计负债。
17.3 乏燃料处置费
17.3.1 乏燃料处置费的定义
乏燃料是指公司核电机组运行过程中反应堆内核燃料组件经过“燃烧”后达到设计燃耗,具有强放射性,随着换料卸出而产生的核废料。对此核废料进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称为乏燃料处置费。乏燃料处置包括了乏燃料的运输、中间储存、后处理和最终储存等过程。
17.3.2 乏燃料处置费的确认与计量
17.3.2.1 乏燃料处置费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提取乏燃料处置费。
17.3.2.2 乏燃料处置费的提取方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要求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的压水堆核电机组按照实际上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该办法出台生效时已经投入商业运行超过五年的机组,在办法颁布生效日起,公司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费用标准计提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该办法出台生效时投入商业运行不足五年(含五年)及后续新建的机组,投产前五年不计提乏燃料处置费用,从第六年开始,计提乏燃料处置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年(月)度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当年(月)度实际上网电量×0.026元/千瓦时
若国家调整标准,公司将按调整后计费标准计提乏燃料处置费用。
17.4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
17.4.1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定义
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费是为处置核电站所产生的长寿命中低放射性和短寿命中低放射性废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厂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处置场建设的相关支出。
17.4.2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确认与计量
17.4.2.1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逐年提取中低放废物处置费。公司应对提取的中低放废物处置费进行折现,确认预计负债,计入生产成本。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支付时间跨度较长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较大的,应予以折现处理。折现率的选用参见核电设施退役费关于折现率的规定。
17.4.2.2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提取方法
由于目前国家中低放废物处置费政策尚未确定,公司尚未取得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计提标准,因此,采用估计方法,参考国际和国内同类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价格水平厘定该项处置费成本价格。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确认公式为:
年度(月)中低放废物处置费=当年度(月)废物产生量×每单位立方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中低放废物处置费按年计算分月提取成本,月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为预计的年度应提取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除以12,年底时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当年实际废物产生量调整成本及预计负债。
待国家中低放废物处置费政策确定后,公司再按照实际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已确认的预计负债。
17.5 新项目厂址开发
17.5.1 新项目厂址开发的定义
新项目厂址开发指核电项目从最初的策划至项目前期工作获得国家批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了项目推进过程中,完成推荐厂址评价工作,并获得国家同意开展厂址前期工作批复之前,项目推进所需开展的相关工作,具体有厂址选择、厂址评价、项目申报及现场准备工程等。
17.5.2 新项目厂址开发的确认与计量
新项目厂址开发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在建工程的规定处理。
有确凿证据证明新项目厂址开发将取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恢复重建(比如,该项目被厂址评审会通过决议废弃且有关决议得到总经理部批准),由于其已不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不符合本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当予以核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项目厂址开发成功,公司应将厂址前期开发成果重新进行评估后出售或划转给项目公
司,或作为对项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
17.6 核电业主公司在建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核电业主公司在基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了前期准备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供货、工程服务和基建管理费等支出。
核电业主公司在基建期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费用、捐赠支出等,应在发生当期计入费用。
核电站基建期间为构建核电站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进行资本化,计入基建成本。
17.7 核电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费的确认与计量
核电生产准备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按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约定的剩余工作期限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成本。生产准备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生产准备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人工成本、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17.8 核电业主公司过渡期会计业务的确认与计量
核电业主公司过渡期,是指业主公司同时存在投入商业运行机组(以下简称为“在运机组”)和未投入商业运行尚处于建设期机组(以下简称为“在建机组”)的期间。
17.8.1 过渡期共享成本费用归集及分摊
过渡期在运机组和在建机组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如下方法在在运机组生产运营成本与在建机组工程建设成本之间进行分摊:
一、当某项成本费用存在直接相关受益依据时,应按照直接相关受益依据在在运机组与在建机组之间进行分摊,直接相关受益依据包括耗用的人工工时、服务数量、物料领用数量、发电量等;
二、当某项成本费用不存在直接相关受益依据时,如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可参考《集团核电厂建设项目工程其他费用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按基建与生产人员的比例在在运机组与在建机组之间进行分摊:
建设2台机组时,第一台机组商运后5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二台机组商运后余下50%的生产准备人员全部转入生产。
建设4台机组时,第一台机组商运后4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二台机组商运后3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三台机组商运后2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四台机组商运后余下10%的生产准备人员全部转入生产。
建设6台机组时,第一台机组商运后3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二台机组商运后
2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三台机组商运后2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四台机组商运后20%的生产准备人员转入生产,第五台机组商运后余下10%的生产准备人员全部转入生产。
17.8.2 过渡期共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及分摊
共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及分摊方法如下:
分类 | 折旧计提及分摊方法 | |
两台机组共用资产 | 产量法部分 | 以两台机组预计电量为基础计提折旧 |
直线法部分 | 第一台机组商运后结转生产运营成本的比例为50%。 | |
全厂机组共用资产 | 产量法部分 | 以全厂机组预计电量为基础计提折旧 |
直线法部分 | 四台机组:第一至第四台机组商运后累计结转生产运营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0%, 70%,90%,100%。 六台机组:第一至第六台机组商运后累计结转生产运营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0%,50%,70%, 90%,100%,100%。 |
17.8.3 过渡期借款费用分摊办法
一、借款能够直接明确到机组的,按每台机组所占用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分别资本化或费用化。
二、借款不能直接明确到机组的,按以下方法分别计算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一)在每台机组商运时点,应计算其占用的借款本金,作为商运机组后续借款费用计算的基础。
商运时点商运机组所占用的借款本金=[商运时点商运机组的实际投资额∕(商运时点商运机组的实际投资额+商运时点在建机组的实际投资额)]×商运时点尚未停止资本化的专门借款本金
实际投资额、借款本金均应扣除能够直接明确到机组的专门借款。
(二)每个会计期间,按照商运机组占用的平均借款本金和资金成本计算应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由在建机组按照实际投资额分摊到各机组。
当期商运机组占用的平均借款本金=[∑(商运时点商运机组所占用的借款本金?商运后累计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当期借款占用天数+∑各商运机组本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当期借款占用天数] ∕ 365
当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当期商运机组占用的平均借款本金×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明确到机组的借款费用总额?当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当期平均资金成本率=当期借款费用总额/当期加权平均借款本金
(三)过渡期内新增的基建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三、如果专门借款资金不足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7.8.4 过渡期成本费用分摊制度的建立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在第一台机组商运前一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报财务资产部备案,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发布执行。
第十八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8.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定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是指公司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18.2 会计政策
18.2.1 会计政策的定义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原则,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适合于本公司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原则。
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8.2.2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公司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四、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追溯调整法的运用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累积影响数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五、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18.3 会计估计
18.3.1 会计估计的定义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18.3.2 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18.4 前期差错
18.4.1 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18.4.2 前期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二、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目。
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19.2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二)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三)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19.3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章 关联方交易及披露
20.1 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20.2 关联方
一、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目标、经营计划、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向本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
(十一)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关系。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20.3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4 关联方披露
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二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21.1 财务报表
21.1.1 财务报表的概述及要求
21.1.1.1 财务报表的定义
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21.1.1.2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本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公司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公司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如果按照各项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公司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管理层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
公司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一)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二)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三)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公司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及本制度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公司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公司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汇总列报。
(二)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三)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公司应当单独列报。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本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一)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
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二)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公司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公司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公司应当在表首部分至少披露下列信息:
(一)编报公司的名称,如公司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时,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21.1.2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1.1.2.1 资产类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衍生金融资产;
四、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五、预付款项;
六、其他应收款;
七、存货;
八、合同资产;
九、持有待售资产;
十、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十一、其他流动资产;
十二、债权投资;
十三、其他债权投资;
十四、长期应收款;
十五、长期股权投资;
十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十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十八、投资性房地产;
十九、固定资产;
二十、在建工程;
二十一、无形资产;
二十二、开发支出;
二十三、商誉;
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六、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1.1.2.2 负债类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
三、衍生金融负债;
四、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五、预收款项;
六、合同负债;
七、应付职工薪酬;
八、应交税费;
九、其他应付款;
十、持有待售负债;
十一、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二、其他流动负债;
十三、长期借款;
十四、应付债券;
十五、长期应付款;
十六、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十七、预计负债;
十八、递延收益;
十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十、其他非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1.1.2.3 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其他权益工具;
三、资本公积;
四、其他综合收益;
五、盈余公积;
六、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公司资产负债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1.1.3 利润表
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公司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别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研发费用;
六、销售费用;
七、财务费用;
八、资产减值损失;
九、信用减值损失;
十、其他收益;
十一、投资收益;
十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三、资产处置收益;
十四、营业外收入;
十五、营业外支出;
十六、所得税费用;
十七、净利润;
十八、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九、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利润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综合收益,是指公司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
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在合并利润表中,公司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公司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公司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
21.1.4 现金流量表
21.1.4.1 现金流量表的定义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21.1.4.2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一、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21.1.4.3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一、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按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公司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1.1.4.4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一、投资活动,是指公司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1.4.5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一、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公司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公司现金流量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1.1.5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
益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公司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基本列报格式详见附件二“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21.2 合并财务报表
21.2.1 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1.2.2 合并范围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二、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权利。
三、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
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四、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
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21.2.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一、对母公司投资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编制。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1.2.4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二、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
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四、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公司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五、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21.2.5 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二、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方法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
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三、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四、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1.2.6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21.2.7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专项储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应当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21.2.8 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反映
21.2.8.1 在报告期内取得子公司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视同合并后形成的集团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一)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视同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而不是从合并日开始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这部分净利润是因企业合并准则所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编表原则所致,而非母公司管理层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因此,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进行反映;
(三)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合并当期期初到报告期末的
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非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应当从购买日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需要将该非货币性资产调整恢复至原账面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持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21.2.8.2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公司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21.2.9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
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三、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五、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六、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1.3 中期财务报告
21.3.1 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
21.3.2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
务报表相一致。
二、会计准则及本制度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三、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四、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五、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六、公司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公司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公司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21.3.3 确认和计量
一、公司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
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处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三、公司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四、公司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五、公司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处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1.4 分部报告
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21.4.1 报告分部的确定
公司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的相关信息。
21.4.1.1 经营分部
经营分部,是指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二、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三、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公司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在以下方面也相似的,可以合并为
一个经营分部: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
21.4.1.2 报告分部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经营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二、经营分部未满足上述10%重要性标准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报告分部:
(一)公司管理层如果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那么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二)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其他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经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也不将该经营分部与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将该经营分部的信息与其他组成部分的信息合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三、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公司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该比重达到75%。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公司应当考虑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超过10个。
21.4.2 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公司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公司管理层是否按照产品和服务、地理区域、监管环境差异或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组织管理;
(二)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三)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
(四)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
二、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公司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二)公司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公司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
(三)公司取得的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以及公司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四)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三、披露的其他要求
(一)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公司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三)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1.5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一、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三、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公司,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公司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五、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公司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公司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六、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
利润,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利润。
七、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21.6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原则
一、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含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和专项财务会计报告。专项财务报告是指公司按照外部单位(一般是公司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的要求,为了某种专门的目的而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的专门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会计报表、报表附注等构成,会计报表基本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股份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三、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及报送要求以股份公司的文件通知为准。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的审计工作由股份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五、年度终了,公司还应当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同时报送股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利润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
第二十二章 附则
一、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实行会计信息化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财务部门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的税金核算和缴纳遵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应及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公司经营环境的发展进行修订。
五、本制度未能详尽规定的会计核算事项,以及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内容,一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3、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说明
附件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
1 | 1001 | 库存现金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3 | 1012 | 其他货币资金 |
4 | 110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 | 1121 | 应收票据 |
6 | 1122 | 应收账款 |
7 | 1123 | 预付账款 |
8 | 1131 | 应收股利 |
9 | 1132 | 应收利息 |
10 | 1221 | 其他应收款 |
11 | 1231 | 坏账准备 |
12 | 1305 | 委托贷款 |
13 | 1306 |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
14 | 1402 | 在途物资 |
15 | 1403 | 原材料 |
16 | 1405 | 库存商品 |
17 | 1406 | 发出商品 |
18 | 1408 | 委托加工物资 |
19 | 1411 | 周转材料 |
20 | 1420 | 合同取得成本 |
21 | 1421 |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
22 | 1422 | 合同履约成本 |
23 | 1423 |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24 | 1424 | 应收退货成本 |
25 | 1425 | 合同结算 |
26 | 1471 | 存货跌价准备 |
27 | 1475 | 合同资产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28 | 1476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
29 | 1481 | 持有待售资产 |
30 | 1482 |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31 | 1491 | 其他流动资产 |
32 | 1505 | 债权投资 |
33 | 1506 |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34 | 1507 | 其他债权投资 |
35 | 1508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36 | 1511 | 长期股权投资 |
37 | 1512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38 | 1518 | 继续涉入资产 |
39 | 1521 | 投资性房地产 |
40 | 1522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
41 | 1523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42 | 1531 | 长期应收款 |
43 | 1532 | 未实现融资收益 |
44 | 1601 | 固定资产 |
45 | 1602 | 累计折旧 |
46 | 1603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47 | 1604 | 在建工程 |
48 | 1605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49 | 1606 | 工程物资 |
50 | 1607 |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
51 | 1608 | 固定资产清理 |
52 | 1701 | 无形资产 |
53 | 1702 | 累计摊销 |
54 | 1703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55 | 1711 | 商誉 |
56 | 1712 | 商誉减值准备 |
57 | 1801 | 长期待摊费用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58 | 18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9 | 190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60 | 1913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二、负债类 | ||
61 | 2001 | 短期借款 |
62 | 2101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63 | 2201 | 应付票据 |
64 | 2202 | 应付账款 |
65 | 2203 | 预收账款 |
66 | 2205 | 合同负债 |
67 | 2211 | 应付职工薪酬 |
68 | 2221 | 应交税费 |
69 | 2231 | 应付利息 |
70 | 2232 | 应付股利 |
71 | 2241 | 其他应付款 |
72 | 2245 | 持有待售负债 |
73 | 2401 | 递延收益 |
74 | 2501 | 长期借款 |
75 | 2502 | 应付债券 |
76 | 2504 | 继续涉入负债 |
77 | 2701 | 长期应付款 |
78 |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79 | 2801 | 预计负债 |
80 | 290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1 | 2903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三、共同类 | ||
82 | 3101 | 衍生工具 |
83 | 3201 | 套期工具 |
84 | 3202 | 被套期项目 |
85 | 3204 | 套期损益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
86 | 4001 | 股本(实收资本) |
87 | 4002 | 资本公积 |
88 | 4003 | 其他综合收益 |
89 | 4004 | 专项储备 |
90 | 4101 | 盈余公积 |
91 | 4103 | 本年利润 |
92 | 4104 | 利润分配 |
五、成本类 | ||
93 | 5001 | 生产成本 |
94 | 5101 | 制造费用 |
95 | 5201 | 劳务成本 |
96 | 5301 | 研发支出 |
97 | 5403 | 项目开发 |
98 | 5404 | 项目结算 |
六、损益类 | ||
99 | 6001 | 主营业务收入 |
100 | 6051 | 其他业务收入 |
101 | 6101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102 | 6111 | 投资收益 |
103 | 6115 | 资产处置损益 |
104 | 6121 | 其他收益 |
105 | 6141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106 | 6301 | 营业外收入 |
107 | 6401 | 主营业务成本 |
108 | 6402 | 其他业务成本 |
109 | 6403 | 税金及附加 |
110 | 6601 | 销售费用 |
111 | 6602 | 管理费用 |
112 | 6603 | 财务费用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113 | 6701 | 资产减值损失 |
114 | 6702 | 信用减值损失 |
115 | 6711 | 营业外支出 |
116 | 6801 | 所得税费用 |
117 | 6901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 产 类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
二、公司应当分别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库存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零星采购借款等原因预支的现金,按借支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收回备用金、结算零星采购余款等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公司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XX个人”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XX保险公司”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XX个人或单位”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
二、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
公司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当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公司付款使用银行汇票结算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公司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知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将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公司承兑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公司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公司承兑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
公司收到银行本票后,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公司付款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
公司收到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
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公司签发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
公司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公司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对于承付款项,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公司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对于承付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凭证。
四、公司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五、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二、本科目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公司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公司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公司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公司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用卡存款,是指公司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公司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公司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公司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五)存出投资款,是指公司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现金。公司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外埠存款,是指公司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公司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
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应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按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公司因承建工程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根据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科目。
(二)公司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公司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不附追索权的商业票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附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附追索权的商业票据到期后,承兑人付款至银行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应根据实际情况,借记有关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商业汇票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本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承建工程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因承建工程发生应收账款时,应根据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
公司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公司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根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
将债权转为投资,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待或有应收金额实际收到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
公司将应收债权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公司在收到客户偿还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有关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情况,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
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六、应收债权出售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公司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应当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公司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的,应按上述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七、应收债权的贴现
按照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如实质上构成应收债权贴现的,其会计处理应比照上述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公司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公司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承建工程的公司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备料款时,按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按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已预付的价款,借记“应付账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本公司在取得该公司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应收取的利息。
公司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公司取得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债权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债权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或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四)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二、本科目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向公司内部各单位(或个人)拨付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借记本科目(备用金),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备用金)、“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本科目按应收款项的债务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5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委托财务公司或银行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委托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
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予以转销,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委托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
1306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计提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委托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委托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委托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
(三)已计提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委托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国内外的在途物资(为电站机组的日常和大修准备的备品备件等)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日常维
修和大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包括核燃料和煤)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材料的保管地点(备品备件仓库和核燃料KX厂房水池等)、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三)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二、本科目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生产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如核燃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核燃料循环次数(初装料和换料)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委托加工核燃料,按所支付的每台机组换料批次的实际成本(主要包括浓缩铀采购费用、组件制造费用、钆棒采购费用、组件运输费用和浓缩铀采购代理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号机第××次换料—XX”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的核燃料在委托的燃料制造厂完成组件加工后,约在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前一个月左右运抵核电站,到货时根据技术部门签署的验收报告及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核燃料-库存核燃料”,贷记“委托加工材料--×号机第××次换料”科目。
每次换料大修结束时,公司根据技术部门编写的装料报告,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组件价格,结转装料成本。结转时借记“原材料-核燃料-堆芯中的核燃料-×号机第××次换料”,贷记“原材料-核燃料-库存核燃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公司(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二、本科目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采用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
1420 合同取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1421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422 合同履约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且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1423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424 应收退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1425 合同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合同与客户结算应收取的金额或履行合同义务结转的收入金额。
二、本科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向业主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时,按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价款结算)。公司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收入结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与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对于确实发生损失的存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1475 合同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公司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合同资产的价值。
1476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481 持有待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二、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1482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491 其他流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的合同取得成本、将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应收退货成本。
二、本科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流动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取得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公司取得应收退货成本将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退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
1505 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的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债权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债权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减值准备”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四)出售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权投资的摊余成本。
1506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本科目按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债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权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投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债权投资”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债权投资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债权投资”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债权投资”科目。
(五)处置债权投资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507 其他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 、“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的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按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三)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其他债权投资的价值。
1508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按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三)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价值。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成本法核算的只使用“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公司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
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投资损失,转销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18 继续涉入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公司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二、公司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二、本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按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52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按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
1523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四、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转销提取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公司为各电力项目融资借入长期借款再贷给项目公司而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为各电力项目融资借入长期借款再贷给项目公司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在将长期借款转贷给各项目公司时,按转贷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公司偿还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
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期计入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在本科目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核电设施退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核电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预计核电设施退役费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核电站的使用年限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五)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固定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固定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转销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分为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大类核算,基建期项目可按“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核算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在制造厂建造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交付现场验收入库的设备价值)”、
“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生产期更新改造项目可按“设备”、“材料”、“人工”、“其他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电项目的在建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如下明细工程:
(一)建筑工程:包括前期准备工程(包括四通一平)、核岛土建、常规岛土建和BOP土建。
(二)安装工程:包括核岛安装、常规岛安装和BOP安装。
(三)在安装设备:包括核岛设备供货、常规岛设备供货、BOP辅助系统供货。
(四)待摊支出:包括核燃料初装料供货、工程服务、机组联合调试运转、基建管理费、基建期财务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及不可预见费等。
三、公司在建工程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国家批准立项之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前期费用余额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将取消,则将该项目前期费用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公司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或设备系统联合调试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或调试形成的电力产品或副产品等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三)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在建工程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或处置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四、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在建工程,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转销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606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公司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五)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盘盈的工程物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7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工程物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领用工程物资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四、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工程物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转销提取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1608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等。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二)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处置无形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商誉的价值。
1712 商誉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商誉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日,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商誉减值准备。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科目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公司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当某类或某项资产或负债灭失时,应对原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额提取的本科目的余额予以冲销,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公司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公司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 债 类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本金、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
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按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库存商品”、“工程施工”、“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公司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公司无力支付票款的,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公司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款项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抵债资产为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按该或有应付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人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相关合同及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成本费用等,如预提的工程款项、租赁费用、保险费等,借记“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公司因承建工程发生预收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除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款项。
2205 合同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二、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劳动保险费应根据各项劳动保险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包括如下明细科目:
(一)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值班费和补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等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即能获得的固定收入;奖金指公司因员工良好履行工作职责而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绩效奖金;加班值班费包括加班费、值班费、倒班费等员工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补偿性收入;补贴包括综合补贴等现金性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员工福利性津贴开支(含妇卫费、计划生育奖)、员工集体福利活动开支(含节日活动费、节日员工慰问品费用、市内文体活动费、集体健康活动费)、员工集体福利设施购置、员工集体福利设施维护、员工福利抚恤及慰问开支等。
(三)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付工会使用。
(六)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计提,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七)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公司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公司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八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三、公司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费)。
(五)涉及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支付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公司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会计处理。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不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业务,公司应在当月完成所有需处理的会计业务(进口环节除外)涉及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需认证),并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内环节”。
2、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公司在处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首先,应按前款规定完成扣税凭证的认证,借记进项税额科目;其次,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借记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会计处理。对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业务,公司应先按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环节”,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将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内环节”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环节”,将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以后允许抵扣的期间,按允许抵扣的金额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转入进项税科目。
5、货物、服务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会计处理。对于采购货物或服务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业务,公司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不含税价格暂估应付款,不应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6、退货的会计处理。采购等业务发生退货的,应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8、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公司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
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本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本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公司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公司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公司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公司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公司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公司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
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公司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公司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公司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公司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公司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公司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公司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二)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相关合同及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成本费用等,如预提的工程款项、租赁费用、保险费等,借记“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核电站乏燃料处置上缴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规定上缴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245 持有待售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二、本科目按照负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待售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将相关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账面余额。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公司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50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按利息支出的对象,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按利息支出的对象,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应计利息)。
(三)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四、公司应当设置“公司债券备查簿”,详细登记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等资料。公司债券到期兑付,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摊余成本。
2504 继续涉入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二、公司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项目公司由母公司融资借入长期借款再贷给项目公司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发生的其他各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长期应付款项,按应付款项的现值,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28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核电设施退役和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等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核电设施退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核电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预计核电设施退役费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核电站的使用年限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产生的预计负债,按预计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现值,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当某类或某项资产或负债灭失时,应对原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额提取的本科目的余额予以冲销,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商誉”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共 同 类3101 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衍生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1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允价值套期
1、公司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及衍生工具非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科目。公司取得套期工具时不做会计处理。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在套期工具已到期、合同终止或已行使等被出售的情况下,公司按公司应该按套期工具账面价值进行处理,根据交割资产性质确定借记或贷记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前,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制度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的任一情况下,公司应该按套期工具账面价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套期在下一期间测试若又高度有效,则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科目。
(二)现金流量套期
1、公司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及衍生工具非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科目。公司取得套期工具时不做会计处理。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公司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以公司现有资产或负债开展的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原
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若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在同一期间,则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6、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与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制度运用套期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任一条件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上述现金流量套期的第3、4、5点处理。对于套期工具已到期、合同终止或已行使等被出售的情况下,公司按公司应该按套期工具账面价值进行处理,根据交割资产性质借记或贷记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7、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应当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8、公司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上述现金流量套期的第3、4、5点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按上述现金流量第7点处理。
9、套期在下一期间测试若又高度有效,则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2 被套期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原材料”、“长期借款”、“债权投资”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按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成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被套期项
目形成的负债。
3204 套期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 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的利得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的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当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 有 者 权 益 类4001 股本(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股本(实收资本)。
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公司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股本(实收资本)总额。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股本溢价(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股本(实收资本)”科目、本科目(股本溢价/资本溢价)等。
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贷记“股本(实收资本)”科目。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的资本公积。
4003 其他综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
4004 专项储备
一、本科目核算高危行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专项储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专项储备,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公司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的专项储备。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或“股本(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的盈余公积。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公司月末采用表结法结转利润,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公司采用账结法结转利润,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转作资本的利润”、“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四、年度终了,公司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成 本 类5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二、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等进行如下明细核算。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生产、维修、技术等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核电企业可根据核电生产特点,在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下开设了以下明细科目;其他公司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在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开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核燃料费;
2、乏燃料处置费;
3、中低放废物处置费;
4、运行维修消耗材料;
5、运行维修消耗周转材料;
6、运行维修消耗备品备件;
7、厂外劳务支持费;
8、换料大修费;
9、强迫停机故障处理费;
10、其他。
核电公司可根据核电生产特点,在本科目(生产成本)下开设了以下明细科目;其他公司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开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辅助设施运维费;
2、生产厂房及构筑物维修费;
3、电厂外购电费;
4、其他。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各生产、维修、技术等部门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维修部门为基本生产、公司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公司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电力产品除外)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公司核电站乏燃料处置产生的预计负债,按预计乏燃料处置费的现值,借记本科目(乏燃料处置费),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支付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产生的预计负债,按预计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的现值,借记本科目(中低放废物处置费),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支付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生产(部门)为生产电力等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电厂员工工资和福利、厂外技术支持费、电厂劳动保护费、电厂员工差旅费、应急计划支持费、信息资料交流费、生产文档管理费、电厂培训费、环境保护费、电厂执照、许可证费、技术改造调研费、电厂水费、电厂后勤服务费、电厂消防警卫费、电厂办公费、电厂生活办公设施维修费、电厂公共设施维修费、电厂仓库经费、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委托运营管理费等费用。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维修部门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维修、技术等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房屋、建筑物和设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维修、技术等部门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201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通过“项目开发”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其发生的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提供劳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结转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5403 项目开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和项目毛利。
通过“劳务成本”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其发生的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项目成本”、“项目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成本核算各项劳务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可以直接确定是为某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可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需经分配后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项目毛利核算各项劳务项目确认的项目毛利,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项目开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项目成本——XX项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项目成本——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公司采用系统合理的分配方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项目成本——XX项目),贷记本科目(项目成本——间接费用)。
(二)期末,劳务项目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项目收入、项目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项目毛利——XX项目)。
劳务项目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项目成本能够收回的,按能够收回的实际项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项目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按不能收回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毛利——XX项目)。
(三)项目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劳务项目的“项目结算”科目对冲,借记“项目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项目成本和项目毛利。
5404 项目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客户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按劳务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向客户办理项目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劳务项目的“项目开发”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项目开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项目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损 益 类60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承建工程和租赁收入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按主营业务的种类、同一主营业务内的不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销售商品收入
1、公司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3、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收入,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果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 “应收账款”等科目。
(二)提供劳务收入
1、通过 “劳务成本”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劳务收入,贷记本科目,
2、通过 “项目开发”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按应确认的劳务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劳务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项目开发——项目毛利”科目。
3、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四)公司确认的租赁收入,按应收取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
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出租和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涉及增值税额的,还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衍生工具时,应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衍生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允价值套期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套期保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被套期工具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被套期工具产生损失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套期工具”科目,按差额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无效套期部分(即扣除确认为资本公积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公司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公司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公司预期原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套期工具利得应当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被套期项目为公司现有资产或负债,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套期工具利得,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原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若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在同一期间,则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1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公司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补偿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等科目,按现金股利金额,或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存在差额的,借记或贷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等科目。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衍生工具实现的损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贷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记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6115 资产处置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处置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公司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6121 其他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二、本科目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期间内分配,其中,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公司确认的与资产相关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以及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返回,应当在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四)公司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代扣代缴税费手续费返还”。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6141 净敞口套期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净敞口公允价值套期,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
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贷记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净敞口现金流量套期,应当在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资产或负债的,当资产和负债影响损益时,借记或贷记资产(或其备抵科目)、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当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罚没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确认处置固定资产利得,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处置无形资产利得,按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比照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取得的收益
1、以固定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之间的贷方差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2、以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无形资产已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三)债务重组取得的收益
1、公司以固定资产资产清偿债务,应按应付款项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务重组利得)。
2、公司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应按应付款项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务重组利得)。
3、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款项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
股权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务重组利得)。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务重组利得)。
(四)公司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期间内分配。其中,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确认的与资产相关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以及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五)公司取得的罚没利得和捐赠利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在结算现金收支、清查财产过程中,查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七)公司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造合同收入和租赁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营业务的种类、同一主营业务下的不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销售商品成本
1、期末,公司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如果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等科目。
3、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存在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提供劳务成本
1、通过 “劳务成本”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应按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2、通过 “项目开发”科目核算劳务成本的公司,按应确认的劳务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劳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项目开发——合同毛利”科目。
(三)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应根据租赁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额、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销售材料的成本、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的成本等。
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其他业务的性质,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03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公司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周转材料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现金短缺、存货盘盈及盘亏(不包括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公司生产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四)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按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在建工程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国家批准立项之前,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公司应对在建工程前期费用余额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将取消,则将该项目前期费用一次
性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利息”、“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采用分账制核算外币交易,外币交易如果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货币,应通过本科目(货币兑换)核算,将不同的货币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每一种货币均按相同原币金额及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货币兑换)。
年末,应当一次性将本科目(货币兑换)的账面余额转入本科目(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货币兑换),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汇兑损益)。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根据有关资产减值规定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
四、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等,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本科目按信用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公司根据金融工具信用减值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和“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四、公司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和“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损失,按实际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已摊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本科目。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损失,比照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具有商业实质的、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
1、以固定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之间的借方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以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已摊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
1、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
公司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公司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应交税费的,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
将债权转为投资,公司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其应交税费的,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等科目。
(五)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按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所造成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公司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附件2: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 |||||
编制单位: | 年 月 日 |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 —— | 流动负债: | —— | —— |
货币资金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资产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收票据 | 应付票据 | ||||
应收账款 | 应付账款 | ||||
应收款项融资 | 预收款项 | ||||
预付款项 | 合同负债 | ||||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
其他应收款 | 应交税费 | ||||
存货 | 其他应付款 | ||||
合同资产 | 持有待售负债 | ||||
持有待售资产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其他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流动负债合计 | ||||
非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债权投资 | 长期借款 | ||||
其他债权投资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收款 | 其中:优先股 | ||||
长期股权投资 | 永续债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租赁负债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长期应付款 | ||||
投资性房地产 | 预计负债 | ||||
固定资产 | 递延收益 | ||||
在建工程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油气资产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使用权资产 | 负债合计 | ||||
无形资产 | 所有者权益: | ||||
开发支出 | 实收资本(股本) | ||||
商誉 | 其他权益工具 | ||||
长期待摊费用 | 其中:优先股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永续债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资本公积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
*少数股东权益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
资产总计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现金流量表 | |||||
编制单位:项 目行次本期金额上期金额项 目行次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30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31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3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2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3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34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6 投资支付的现金35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7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36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8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37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8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10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9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1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12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41-- 收到的税费返还13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4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4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5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6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4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17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6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18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7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1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48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9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21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5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2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1 支付的各项税费23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3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5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5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6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8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7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958注:表中带*项目为合并财务报表专用;加△楷体项目为金融类企业专用。 | XX年度 | 金额单位:元 | |||
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资产项目的列报说明
(1)货币资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3)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应收票据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5)应收账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6)应收款项融资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7)预付款项
本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
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8)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9)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10)存货
本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 “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1)合同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本项目应根据”合同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应收退货成本,应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12)持有待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的非流动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长期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的金额填列。
(14)其他流动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列示在本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债权投资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各电力项目融资借入长期借款再贷给项目公司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16)其他债权投资
本项目反映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17)长期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
款项等。长期应收款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和“坏账准备”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和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部分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8)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本项目反映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性房地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2)固定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净额”加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公司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4)使用权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作为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5)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6)开发支出
本项目反映公司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本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商誉
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8)长期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9)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非流动资产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列示在本项目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租赁产生的所有权资产在国资委调整报表格式前也在本项目填列。
2、负债项目的列报说明
(1)短期借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交易性金融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
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衍生金融负债
本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以及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5)预收款项
本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6)合同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项目应根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按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下的“应付退货款”明细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7)应付职工薪酬
本项目反映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交税费
本项目反映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全部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项目列示。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其中: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的,应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填列。“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列示。
(9)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持有待售负债
本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负债类科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预计负债”等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的金额填列。租赁产生的租赁负债将于一年内到期部分在国资委调整报表格式前也在本项目填列。
(12)其他流动负债
本项目反映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流动负债。
(13)长期借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部分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4)应付债券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应付债券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部分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5)长期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长期应付款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及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部分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6)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本项目核算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核电设施退役、核电站乏燃料处置和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等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部分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8)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9)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非流动负债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非流动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流动性情况,在“其他流动负债” 或本项目列示。租赁产生的租赁负债在国资委调整报表格式前也本项目填列。
3、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列报说明
(1)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其他权益工具
本项目反映公司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如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中的权益部分。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资本公积
本项目反映公司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其他综合收益
本项目反映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5)专项储备
本项目反映公司专项储备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盈余公积
本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填列。
4、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列报说明
(1)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除外)
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除外),应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合计数,减去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少数股东权益
本项目反映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本项目应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包含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以及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的金额填列。
5、年初余额栏的列报方法
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表中“年初余额”栏内。
6、期末余额栏的列报方法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上述报表项目列报说明填列。
(二)利润表
1、利润表各项目的列报说明
(1)营业收入
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
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和“其他
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销售费用
本项目反映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研发费用
本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7)财务费用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资产减值损失
本项目反映公司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信用减值损失
本项目反映公司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本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其他收益
本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投资收益
本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一”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项目,反映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有关联营企业
和合营企业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2)净敞口套期收益
本项目反映公司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一”号填列。
(1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项目反映公司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4)资产处置收益
本项目反映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损益类科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一”号填列。
(15)营业利润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金额,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等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16)营业外收入
本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营业外支出
本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利润总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利润”项目金额加上“营业外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营业外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19)所得税费用
本项目反映公司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净利润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项目金额减去“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21)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变动金额、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和信用减值准备金额、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
(22)综合收益总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2、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列报说明
(1)合并利润表各项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除外)
合并利润表各项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除外),应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各项目的合计数,减去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本项目反映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本项目应根据“净利润”项目金额减去“少数股东损益”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3)少数股东损益
本项目反映子公司的当前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本项目应以子公司当期损益(包含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的金额填列。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本项目反映综合收益总额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本项目应根据“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金额。
(5)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本项目反映综合收益总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本项目应根据“综合收益总额”项目金额减去“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6)注:被合并前实现的利润
本项目反映同一控制下合并发生的当期,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本项目应以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的金额披露。
3、上年同期累计数栏的列报方法
利润表“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利润表“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内。
4、本年累计数栏的列报方法
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利润表上述报表项目列报说明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公司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
本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反映公司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货款以及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为购置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应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公司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也在此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
本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
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投资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公司购买债券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如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设立、增资等收到股东以现金投入作为资本的金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以现金投入作为资本的金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公司到期的债券本金等。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润分配”、“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反映子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少数股东的利润的金额。
(7)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固定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等。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存在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收支,由于现金流量表各项目采用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差额,本项目根据因采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项目与其他采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月末平均汇率折算项目产生的差额填列。
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本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项目根据“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与“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差额填列。
6、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本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7、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本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8、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列报说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应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合计数,减去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9、上年同期累计数栏的列报方法
现金流量表“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本年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表中“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内。
10、本期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现金流量表“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现金流量表上述报表项目列报说明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列报说明
(1)“上期金额”项目,反映公司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的年末余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分别反映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和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本项目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额”项目分别反映如下内容:
①“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和当年未在损益中
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额。
②“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并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③“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下各项目,反映当年提取和使用的专项储备,并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④“利润分配”下各项目,反映当年对所有者分配的利润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并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其中: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对所有者的分配”项目,反映对所有者分配的利润金额。“其他”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外的其他利润分配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⑤“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各项目,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金额。其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项目,反映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项目,反映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项目,反映公司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2、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列报说明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应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合计数,减去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3、上年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
4、本年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述报表项目列报
说明填列。
附件3: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说明
因股份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需要,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除极少数规定存在差异外,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可以相互对应。因此,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以差异比较的形式来说明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一、国际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对应关系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IFRS 1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 CAS 38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IFRS 2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 CAS 11 股份支付 |
IFRS 3 企业合并 | CAS 20 企业合并 |
IFRS 4 保险合同 | CAS 25 原保险合同 CAS 26 再保险合同 |
IFRS 5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 CAS 4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IFRS 6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 CAS 27 石油天然气开采 |
IFRS 7 金融工具:披露 | CAS 37 金融工具列报 |
IFRS 8 经营分部 | CAS 35 分部报告 |
IFRS 9 金融工具 | CAS 12 债务重组 CAS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3 金融资产转移 CAS 24 套期会计 |
IFRS 10 合并财务报表 | CAS 33 合并财务报表 |
IFRS 11 合营安排 | CAS 40 合营安排 |
IFRS 12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CAS 4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IFRS 13 公允价值计量 | CAS 39 公允价值计量 |
IFRS 15 客户合同收入 | CAS 14 收入 |
IAS 1 财务报表的列报 | CAS 30 财务报表列报 |
IAS 2 存货 | CAS 1 存货 |
IAS 7 现金流量表 | CAS 31 现金流量表 |
IAS 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 CAS 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IAS 10 报告期后事项 | CAS 29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IAS 12 所得税 | CAS 18 所得税 |
IAS 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 CAS 4 固定资产 |
IFRS 16 租赁 | CAS 21 租赁 |
IAS 19 雇员福利 | CAS 9 职工薪酬 |
IAS 20 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CAS 16 政府补助 |
IAS 21 汇率变动的影响 | CAS 19 外币折算 |
IAS 23 借款费用 | CAS 17 借款费用 |
IAS 24 关联方披露 | CAS 36 关联方披露 |
IAS 26 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CAS 10 企业年金基金 |
IAS 27 单独财务报表 IAS 28 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 CAS 2 长期股权投资 |
IAS 29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见注1 |
IAS 32 金融工具:列报 | CAS 37 金融工具列报 |
IAS 33 每股收益 | CAS 34 每股收益 |
IAS 34 中期财务报告 | CAS 32 中期财务报告 |
IAS 36 资产减值 | CAS 8 资产减值 |
IAS 37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CAS 13 或有事项 |
IAS 38 无形资产 | CAS 6 无形资产 |
IAS 40 投资性房地产 | CAS 3 投资性房地产 |
IAS 41 农业 | CAS 5 生物资产 |
见注2 | CAS 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注
: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准则规范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告如何进行重述和折算。
注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专门准则,但《国际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相似。
上表列出了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对应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均适用,这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
1. 某些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2.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某些有中国特色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范;
3.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某些在国内并不普遍的业务缺少规范,但国际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
4. 企业会计准则在跟进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尤其在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某些修订在生效日前提前采用的情形。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财务报表列报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报表组成 | 企业在列报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时,收入和费用可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列报: ? 一张单一的综合收益表; ? 两张报表,即收益表(反映净利润)、综合收益表(反映综合收益总额) 。 IAS 1.10A | 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单一报表法,即以利润表列报收入和费用的所有项目,并反映综合收益总额。其他综合收益需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 30号准则第31、40条 |
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总体原则及至少应列示的项目,但是对报表格式没有详细规定。 IAS 1.15, 38, 45, 47 | 企业会计准则对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30号准则指南 |
会计年度 |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列报,但是并未对财务报告期间的起止日期进行详细规定,且允许企业对其进行更改。 IAS 1.36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法》第11条 |
费用在利润表/综合收益表中的分类 | 国际会计准则下,费用按性质分类,也可按功能分类,取决于何种披露方式能够提供可靠及更相关的信息。若按功能分类,则须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信息。 IAS 1.99, 104 | 企业会计准则下,费用按功能分类,并应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利润表。 30号准则第30、39条 |
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企业一般会选择采用间接法。在附注中不要求披露另一种方法的信息。 IAS 7.18 | 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应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附注中采用间接法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31号准则第8、16条 31号准则指南三(一) |
2、企业合并(包括商誉)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 IFRS 3规定了“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定义,但将符合该定义的企业合并排除在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且未对此类企业合并交易提供其他规定。 实务中存在多种处理方法,例如,一些企业会参考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此交易的会计指引,其原理与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也有许多企业采用IFRS 3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 IFRS 3.2 (c) | 企业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于权益结合法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 按购买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IFRS 3.4 | 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原则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缺乏国际会计准则就某些事项的具体指引,例如: ? 如何确定企业合并交易的组成部分; ? 对回购权及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 20号准则 解释第4号问答一~五 新准则讲解第二十一章第三节一(三)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二 (六) |
3、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少数股东权益 | 国际会计准则下,对于每一合并交易,购买方可以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计量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中属于主体所有权以及令持有人有权在主体清算时享有主体净资产之比例份额的部分: ? 以公允价值计量; ? 以非控制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归类为权益工具的签出期权)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其他计量基础。 IFRS 3.19 | 企业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以少数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33号准则第31条 |
母公司是否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国际会计准则豁免某些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例如,此种豁免情况通常适用于: ? 母公司是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或 ? 母公司本身是另一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该企业公布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此类母公司对于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拥有选择权。 IFRS 10.4 |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下,所有其他母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33号准则第4条 |
合并程序/统一会计期间 | 国际会计准则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会计期间,除非缺乏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时,最大允许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报告日期存在3个月的差异(需调整该期间内重大交易事项) 。 IFRS 10.B92, B93 | 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企业,要求统一会计期间。 33号准则第28条 |
4、对子公司投资(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 国际会计准则下,母公司可以选择按成本法或IAS 39的规定处理其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除非按照IFRS 5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当集团重组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如果新形成的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新形成的母公司应按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IAS 27.10, 13 | 企业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划入持有待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号准则第5、7条 解释第1号问答六 |
5、投资性房地产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定义 |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当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选择将其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这种方法可以对房地产逐项运用。 IAS 40.5, 6 |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持有的房地产。但是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下由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权益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尽管该房地产权益是为赚取租金或/及资本增值而持有。 3号准则第2条 |
核算范围 | 国际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 为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 ? 经营租赁租出的建筑物和/或土地; ? 准备用于经营租赁租出的空置建筑物; ? 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 ?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但尚未完成的日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建筑物。 IAS 40.8 | 除上述由于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核算范围差异以及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不在核算范围以外,企业会计准则下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致相同。 新准则讲解第四章第一节二 |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后续计量 |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 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对企业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的某项建筑物在被初始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完工时),即被认定其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则该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其被处置。 IAS 40.30, 53 | 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 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3号准则第9、10条 3号准则指南二 新准则讲解第四章第二节二 |
6、固定资产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后续计量模式 | 国际会计准则下,对于企业自用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以按类别选择采用如下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 IAS 16.29 | 企业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4号准则第14~20条 |
7、借款费用资本化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范围 | 国际会计准则下,对于大规模重复制造或生产的存货,企业可以选择不将归属于该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尽管该存货可能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即该存货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 IAS 23.4, 5 |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大规模重复制造或生产的存货没有例外规定。因此,当该存货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时,企业应将归属于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17号准则第4条 |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 | 国际会计准则下,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包括仅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 IAS 23.6 | 企业会计准则下,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包括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损益。 17号准则第9条 |
8、无形资产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后续计量模式 | 国际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选择采用如下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成本模式;或 ? 重估价模式。 对采用重估价模式计量的,该类无形资产均应采用重估价模式计量,除非对于某些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对于活跃市场,准则是有明确定义的。 IAS 38.8, 72 | 企业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6号准则第16~21条 |
9、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后续计量 | 当企业拥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且拥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单独财务报表 (无论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补充,或替代合并财务报表) 时,其可以选择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按IAS 39的规定计量,除非按照IFRS 5的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如企业拥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没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对该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方法取决于该企业是否符合并选择编制单独财务报表: ? 如果该企业符合并选择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则可按上述可选会计政策处理;反之 ? 如果该企业不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则在非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按照IFRS 5的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IAS 28.17-20 IAS 27.10 | 企业会计准则下,按权益法核算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划入持有待售。 2号准则第9条 |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处理 |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该类事项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规定。目前实务中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某些企业根据每项交易的实质核算该等变动。 | 企业会计准则下,该类交易的相关影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2号准则第11条 |
10、金融工具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规定的详细程度 | 对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较多的解释及示例,并允许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对金融工具重分类。 IAS 32, 39 IFRS 7 | 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总体原则上基本一致,但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中国国情,在个别细节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 22号、23号、24号及37号准则 财会[2014]13号 |
11、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持有待售资产等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长期非金融资产)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减值损失的转回 | 国际会计准则下,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由于估计的改变而上升时,除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外,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应当转回。 IAS 36.114 IFRS 5.21, 22 | 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8号准则第17条 新准则讲解第九章第三节 |
12、股份支付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范围 | 国际会计准则包含了企业以股份支付计划作为购买商品对价及换取职工和其他方服务的交易。商品的定义较广泛,包括存货、消耗品、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金融资产。 IFRS 2还规范了企业或者服务(或商品) 的提供方可以选择以现金(或其他资产) 结算或权益工具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IFRS 2.2, 5 | 企业会计准则仅规范了企业以股份支付计划换取职工和其他方服务的交易,未对换取商品的股份支付交易进行规范,也未对有结算选择权的股份支付交易进行具体规范。 11号准则第2条 |
13、政府补助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规范范围 | 通常,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在政府补助成为应收款项或后期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将其确认为收入。不允许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除非政府补助是政府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对其的投入。 IAS 20.2(c), 12 |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除对于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不属于政府补助,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16号准则指南一(二) |
14、土地使用权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土地使用权分类 | 国际会计准则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一般确认为经营租赁的预付款,不能重估,除非该土地权益被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 当土地权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再次出售时,此类土地使用权是否划分为存货存在不同的实务处理。 IAS 17.2(a) , 19, 33 | 企业会计准则下,根据土地的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一般确认为: ? 投资性房地产; ? 无形资产 (如自用);或 ? 存货。 6号准则指南六 |
15、债务重组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定义 | 国际会计准则下,没有关于债务重组的专门准则,但是IAS 32和IAS 39规范了有关金融负债条款重大修改的会计处理以及有关债务与债务或债务与权益交换的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12号准则第2条 |
债务人处理/债务重组前账面金额与重组后应支付对价的差额的处理 | 国际会计准则下,如果债务条款的修改满足IAS 39中规定的终止确认的条件(如重大修改) ,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除非该重组利得 | 企业会计准则下,无论债务的条款是否经重大修改,差额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与股东(包括 |
实质上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IAS 39.40, 41 | 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12号准则第4、5条/财会函[2008]60号/解释第5号问答六 | |
债权人处理 | 国际会计准则下,当债务重组涉及修改债务条款时,债权人应对应收款项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修改了的预计未来收款额。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应按该金融工具的初始实际利率重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IAS 39.AG 8 | 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下,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2号准则第9~12条 |
16、关联方披露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国际会计准则未在关联方定义中对政府相关企业作出豁免,但向政府相关企业提供IAS 24中部分披露要求的豁免。然而,享受了部分披露要求豁免的政府相关企业仍需披露下述信息: ? 政府名称以及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性质; ? 每笔重大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汇总后(并非单笔)重大的其他交易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IAS 24.25及26 | 企业会计准则下,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无需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 CAS 36.6 |
17、分部报告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范围 | 国际会计准则下,仅有下述企业必须遵循IFRS 8的披露要求: ? 该企业的负债或权益性工具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或 ? 该企业为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种类的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交或正在提交财务报表。 其他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披露分部报告信息。 IFRS 8.2 |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披露要求。 解释第3号问答八 新准则讲解第三十六章第一节 |
计量 | 国际会计准则下,披露的分部信息应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层使用的内部报告信息一致。 IFRS 8.25 | 企业会计准则下,提供分部信息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新准则讲解第三十六章第三节三(二) |
18、安全生产费
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 国际会计准则对安全生产费没有特别规定,所以需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相关准则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 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 ?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专项储备”科目; ?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