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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 通过对郑湘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郑湘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聘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总工程师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的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付强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新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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