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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周惠东先生已于2023年9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通过审阅周惠东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周惠东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3.2.5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惠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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