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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投资者推广和接待制度(2023年10月制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推广和接待制度

(2023年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推广和接待是指公司开展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推广和接待活动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推广和接待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推广和接待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推广和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从事推广和接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推广和接待的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协调实施。

第三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进行推广和接待工作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尽量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载有的错误信息,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其改正。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如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考虑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交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推广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向董事会秘书处预约,按要求填写《来访投资者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由董事会秘书对来访预约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统一安排,公司尽可能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2),特定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

承诺书,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须征得公司同意,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六)承诺调研和会议纪要真实、准确、完整,如实记录;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推广和接待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3),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附件1: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来访投资者信息登记表

编号:

来访嘉宾姓名预约来访时间
来访人数是否愿意与其他来访者一起参与交流
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区号+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同行人员 简要信息姓名职务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姓名职务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姓名职务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来访投资者希望约见的公司人员(可仅填写职务)
来访投资者希望与秀强股份交流的具体内容
来访投资者 其他需求

附件2:

承 诺 书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征得同意,同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确认调研和会议纪要真实、准确、完整,如实记录;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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