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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他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的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担保事项,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交易等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年报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年报净利润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年报净利润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

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抄报监事会。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或证券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可通过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该等职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公司须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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