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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构成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监事会主席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及成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至少提前10日和2日将有监事会主席签名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书面送达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邮寄、传真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书面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除外,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内,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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