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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委员与拟投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本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指委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客观表决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股权、任职、亲属、曾为拟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投融资决策以及主要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和风险控制,提出加强或改进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由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发展战略研究方面,战略投资部重点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收集或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行业、市场、战略实施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组织对政策、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市场状况等进行外部分析,并对公司的内部资源和能力进行分析,拟订战略规划方案,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

3、根据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公司系统资源的分配情况对战略规划方案进行细化和调整,形成最终的战略规划方案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投资项目评审方面,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审:

1、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除外);

2、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3、债权债务重组;

4、其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战略决策委员会研究、评审的事项。

(三)提请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如下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洽谈的协议、合同、章程;

4、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情况以及提请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的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战略投资部提交的涉及公司对外进行重大投资及资本运作的研究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给出“同意投资”、“暂缓投资”的评审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于会后2天内将战略决策委员会评审意见反馈给公司战略投资部。评审建议为“同意投资”的投资项目,可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决议;评审建议为“暂缓投资”的投资项目,须进一步补充完善项目资料后再行安排。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建议,会议亦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应提前3天送交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征得全体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对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的,视为未出席会议。第十九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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