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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函
    2011 年 9 月 2 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确定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由于本次发
行事项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为保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拟
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
于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公司与中
国平安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延
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所涉及的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将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同时公司关联股东在表
决时将回避。
    综上,本次发行作为公司与中国平安之间的关联交易,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
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相关安排。
                                   -1-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卢迈、刘南园、段永宽、夏冬林、储一昀、马林、陈瑛明、刘雪樵
                                                日期:20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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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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