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 明
陈 波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