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议案的材料,并就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即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中兴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综合考虑中兴华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拟聘任中兴华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聘任。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卓芹 吴春波 张勇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