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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长青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0.00万股,发行价格1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136.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406.4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资
1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26,222.8126,222.81
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272.8715,272.87
3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6,102.906,102.9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000.005,000.00
合计52,598.5852,598.58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每月月末或下月月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经审批无异议后抄送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备案,并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将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

金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账户,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办理外汇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保证金支付、信用证承兑等,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每月月末或下月月末初将汇总的明细表报送董事长审批,经审批无异议后抄送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备案,并向募集资金专户资金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将以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付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账户,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4、公司自有外汇不足以支付进口设备采购等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购汇支付。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

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自有外汇、信用证及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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