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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的具体标准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并执行。上述内幕信息的统计口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除包括前述内幕信息外,还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公司或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于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在当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常州长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二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日期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依据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注2注3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姓名/ 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知情 日期*与上 市公 司关 系*所属 单位*职务*关系 类型*亲属 关系 人姓 名亲属 关系 人证 件号 码知悉 内幕 信息 地点*知悉 内幕 信息 方式*知悉 内幕 信息 内容知悉 内幕 信息 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 人*股东 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 类别*

注意:

1.表头标记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HH:mm 。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 ,“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 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9.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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