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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负责办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财务中心: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

(二)法务: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

定交易的金融机构,与其进行交易确认。

(四)公司与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交易价格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业务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公司财务中心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九)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五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中心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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