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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

情况,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决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常第一条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上市规则》以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增条款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20日和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20日和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删除此条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删除此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上市后)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或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删除此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决。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删除此条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新增条款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新增条款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新增条款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前述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权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新增条款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权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新增条款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删除此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除部分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定的条款自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之外,本规则其余条款自本规则生效时施行。删除此条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2日以内向董事长报告,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证券事务部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应当在2日以内向董事长报告,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专人送出的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电报、传真或者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专人送出的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电报、传真或者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如通过电话通知的,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新增条款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
的决议。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除部分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定的条款自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之外,本规则其余条款自本规则生效时施行。删除此条

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完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10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条款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第九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新增条款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议案。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新增条款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公司予以保存。 监事会会议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除部分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定的条款自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之外,本规则其余条款自本规则生效时施行。删除此条

除上表所列条款修订外,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前述三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本次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其他制度的修订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各项制度。

2、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4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1项基本管理制度,上述基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各项制度。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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