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部分应收款项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部分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核销资产2,441,011.25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核销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对部分账龄较长、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申报单位 | 债务人名称 | 金额 | 账龄 | 是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1 | 其他应收账款 |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梁文忠 | 220,015.40 | 5年以上 | 是 |
2 | 范新建 | 2,220,995.85 | 5年以上 | 是 | ||
合计 | 2,441,011.25 |
二、本次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程序
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符合资产实际情况。资产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各项资产状况,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合理。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宜。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资产核销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本次核销资产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议案。
七、本次资产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相关资产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当前利润无重大影响。本次核销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