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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裁)、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

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四) 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 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 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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