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