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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宏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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