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孔祥勇、鲁昕、魏学军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