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合作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外延式发展,对产业链进行前瞻性布局,通过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寻求更多优质资源,为公司未来业务拓展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投后管理及进度,尽力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独立董事:
陈 青李 勉卢 睿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