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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2023年三季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证券代码:300517证券简称:海波重科公告编号:2023-052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28,192,242.80-17.01%321,692,798.25-21.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479,223.82-83.34%6,226,494.46-85.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883,191.07-89.38%5,256,440.91-87.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1,946,314.88-186.3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77.78%0.03-86.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1-77.78%0.03-86.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14%-0.82%0.60%-3.97%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633,068,864.561,750,358,223.00-6.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1,074,691,339.681,030,786,704.624.26%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本报告期金额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520.001,52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704,490.991,315,018.7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795.98-175,040.48
减:所得税影响额105,182.26171,444.75
合计596,032.75970,053.55--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数期初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97,698,525.14150,477,185.36-35.07%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
交易性金融资产49,999,000.00-100.00%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
应收票据32,275,360.8021,832,049.4347.83%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重分类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5,105,627.512,412,829.93111.60%主要系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投入所致。
短期借款20,000,000.00100.00%主要系报告期内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应付票据133,593,788.77224,343,442.56-40.45%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支付增加和票据支付减少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4,057,305.6815,799,613.81-74.32%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上年应付职工薪酬所致。
应交税费2,823,503.5611,814,104.08-76.10%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1,446,332.412,587,987.06-44.11%主要系报告期内退保证金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476,086.22444,744.29231.90%主要系报告期内应付可转债利息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29,625,341.1815,217,182.5894.68%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本期发生数上年同期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研发费用11,300,690.4821,718,701.59-47.97%主要系研发费用投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1,315,018.782,800,684.03-53.05%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补贴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21,154,811.099,392,099.54-325.24%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坏账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1,997,378.22-1,371,296.22245.66%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1,520.00824,065.90-99.82%主要系报告期内发生资产处置减少所致。
营业外支出181,073.651,425,158.85-87.29%主要系去年同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349,164.637,628,000.11-104.58%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所得税减少所致。
净利润6,226,494.4643,130,961.64-85.56%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坏账较去年同期增加和完成产量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期末数上年同期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946,314.8825,427,924.69-186.31%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现款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476,768.70-9,417,871.03-435.97%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了理财产品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267,237.37-91,945,117.28147.06%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8,116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张海波境内自然人50.82%101,826,00076,369,500
林俊秀境内自然人3.86%7,728,1950
张学军境内自然人1.67%3,352,6820
张丽境内自然人1.39%2,790,0000
祁肖子宁境内自然人0.72%1,446,3600
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67%1,337,2400
李淑涛境内自然人0.60%1,195,0400
潘富生境内自然人0.59%1,181,0200
李科境内自然人0.47%932,8050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境外法人0.45%901,62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数量
张海波25,456,500人民币普通股25,456,500
林俊秀7,728,195人民币普通股7,728,195
张学军3,352,682人民币普通股3,352,682
张丽2,790,000人民币普通股2,790,000
祁肖子宁1,446,360人民币普通股1,446,360
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37,240人民币普通股1,337,240
李淑涛1,195,040人民币普通股1,195,040
潘富生1,181,020人民币普通股1,181,020
李科932,805人民币普通股932,805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901,620人民币普通股901,62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张丽、张学军与张海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张海波、张丽、张学军与其他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未知其他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其他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1、公司股东李淑涛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40,200股外,还通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154,840股,实际合计持有1,195,040股。2、公司股东李科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32,805股,实际合计持有932,805股。3、公司股东潘富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55,506股外,还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25,514股,实际合计持有1,181,020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拟解除限售日期
张海波76,369,5000076,369,500高管锁定股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徐卫民18,2250018,225高管锁定股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合计76,387,7250076,387,725----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京杭运河泗阳成子河公路大桥钢桁梁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2021年2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要求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13,101,6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265,988.74元,并要求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一审判决如下:1.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01685.37元及利息(以13101685.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0372988.71元、利息损失9145595.75元;3.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6日下发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92002.87元及利息(以9292002.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372988.71元、利息损失7926199.175元;四、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波重科已经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阶段。

2.本公司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成都市二环路改造工程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与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增补索赔纠纷,我司于2021年3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我司支付工程款6,465,610.76元及利息,并赔偿我司损失3,509,583.00元。2022年8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8594.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8594.7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本判决,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经于2023年1月、9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尚未下发二审判决。

3.我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的《文黎大道黎安互通立交工程钢箱梁、钢箱拱制造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2021年3月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12,1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8月8日我司收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247833.4元及利息(以424783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本判决,已经于2022年8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2023年2月1日,本案下发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执行该判决,一次性向海波重科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合计5183412.01元。2023年9月,海波重科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琼96民终4185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琼9028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判令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42153.4元(即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支持赶工费499.432万元以及赶工奖励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742153.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15年3月18日起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我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乌海至玛沁公路(宁夏境)青铜峡至中卫段工程第A7标钢主梁工程签署《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因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5月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我司工程款53,729,620.25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要求我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736745元。2023年9月,海波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8,910,878.07元及利息(利息以38,910,87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按照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为2342867.20元。);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如下:请求裁令海波公司支付材料调差费用4436554元,请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399190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5.我司与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光谷大道(三环线-珞瑜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下的钢箱梁制作和安装工程钢桥一标段,钢桥三标段,光谷立交H、I匝道段,三环线至金融港四路段四个项目签署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因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项,海波重科依据合同于2022年5月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四个项目工程款项合计40,607,518.86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已经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启动鉴定程序,仍处于审理过程中。

6.我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就合肥北京路(繁华大道-花园大道)改造工程钢箱梁工程施工项目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1163157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133660元并支付利息。2022年11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2023年5月17日包河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5830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58307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6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336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336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本案视为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波重科已经向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7.我司与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就武汉市江夏区G107龚家铺至新南环(海吉星)段改扩建工程签署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因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项979577元,支付窝工费用250000元,赔偿因工程延误给我司造成的延期损失合计33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6630.41元。案件已经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5日,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一审判决:1.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8398元;2.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窝工费250000元;3.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工赶工费、设备增加费用、产地占用费等886013元;4.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468403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5.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下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被告与我司协商将在2023年10月一次性支付生效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8.我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了《湖州市内环(北线)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办项目港湖大桥钢箱梁及四中路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因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并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6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就港湖大桥项目向我司支付工程款27,587,770.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已经开庭审理;2023年3月6日,本案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进度款14245220.9元及利息(以14245220.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未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仲裁受理费158366元、处理费45610(申请人已预缴47510元,退回1900元),仲裁费共计203976元,由申请人承担117356元,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8662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已经履行生效裁决。

9.我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了《湖州市内环(北线)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包项目钢箱梁、人行天桥等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大钱港项目),因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并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6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28,490,19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已经开庭审理;2023年3月6日,本案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进度款11715280.88元及利息(以11715280.8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未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仲裁受理费153762元、处理费44284元(申请人已预缴46129元,退回1845元),仲裁费共计198046元,由申请人承担113944元,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84102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已经履行生效裁决。

10.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LJ08标土建工程钢结构项目施工签署《施工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与工程款项支付,我司于2022年6月依据合同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45,306.17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11.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太行山高速邯郸段工程工字钢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了《专业施工合同》与《专业施工补充协议》,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与工程款项支付,我司于2022年6月依据合同向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490,269.29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6月30日本案下发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2441328.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98192618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12月19日以52441328.28元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工字钢梁永久钢模板工程价款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12.我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就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C006-1标项目钢箱提篮拱桥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合肥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进度款30499832.05元及违约金。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3月24日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下发裁决书。

13.我司与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海波重科因材料调差、施工方案变更、施工界面交付、赶工等事宜向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提请索赔,请求确认材料调差金额9515330元,因施工方案并更增加工程款3545594.91元,梁场迟延交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615475.35元,赶工费13403260.25元,其他损失1139584.46元,合理利润损失70万元。本案立案后多次开庭审理,因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审理期限延长;2023年6月26日,本案下发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量工程款、赶工费12438078.06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60999.8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不服本判决已经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14.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专业施工合同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工程款项,我司于2022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33061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9月立案受理,2022年11月9日开庭审理,2023年4月14日,仲裁委下发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233061元及利息(利息以1123306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本案仲裁费518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823元(已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23元,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6000元。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和保全费共计56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海波重科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蒲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15.2022年9月,我司接武汉海事法院传票,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与我司就仁沐新高速公路犍为岷江特大桥项目钢构件运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并将我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及滞期费共计28184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10月、11月分别开庭审理,2023年1月我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1671143.3元;二、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26万元;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该判决,于2023年2月6日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海波重科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9月,海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内容如下: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鄂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变更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22鄂7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判令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34872.43元;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16.2023年1月,我司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传票,四川缘和得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吊装分包工程款项支付纠纷起诉我司,要求我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28858.01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因我司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0万元。该案件于2023年1月开庭审理,2023年4月15日海波公司收到达川区人民法下发的一审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缘和得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858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时下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1月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缘和得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波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经于2023年4月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波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旅行支付义务。

17.2023年6月,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专业施工合同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质保金,我司于2022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68251元及利息。本案已经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23年9月下发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968251元及逾期退还利息[利息以35150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2453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31934元(已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1838元,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元。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31838元一并支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2023年8月,我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人民法院传票,湖北中天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站前工程EMZQ-11标段钢桁梁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起诉我司,要求我司支付其工程款及索赔费用合计1766419.33元。该案件于2023年9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2023年9月30日2023年1月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97,698,525.14150,477,185.36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49,999,000.00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32,275,360.8021,832,049.43
应收账款660,120,567.24726,484,817.79
应收款项融资93,068,304.6191,814,160.80
预付款项16,413,948.5816,927,295.94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11,893,726.7616,552,525.70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79,512,666.01113,620,926.02
合同资产279,703,816.08285,604,433.75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300,539.75263,902.99
流动资产合计1,320,986,454.971,423,577,297.78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213,373,939.73231,527,266.81
在建工程5,105,627.512,412,829.93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1,288,649.931,593,856.49
无形资产56,863,101.2858,613,809.71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3,654,085.853,698,037.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1,411,018.0928,650,206.37
其他非流动资产385,987.20284,918.91
非流动资产合计312,082,409.59326,780,925.22
资产总计1,633,068,864.561,750,358,223.0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20,000,000.00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133,593,788.77224,343,442.56
应付账款198,524,974.81239,085,567.31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35,005,482.8838,295,179.6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付职工薪酬4,057,305.6815,799,613.81
应交税费2,823,503.5611,814,104.08
其他应付款1,446,332.412,587,987.06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476,086.22444,744.29
其他流动负债29,625,341.1815,217,182.58
流动负债合计426,552,815.51547,587,821.38
非流动负债:
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126,755,597.98164,757,115.27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1,145,874.131,345,946.19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1,502,239.33
递延收益3,923,237.264,378,396.21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131,824,709.37171,983,697.00
负债合计558,377,524.88719,571,518.38
所有者权益:
股本200,383,662.00196,748,168.00
其他权益工具21,196,262.3028,894,492.61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378,896,387.61332,790,892.08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5,226,250.614,380,547.92
盈余公积53,154,745.2353,154,783.06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415,834,031.93414,817,820.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74,691,339.681,030,786,704.62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1,074,691,339.681,030,786,704.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633,068,864.561,750,358,223.00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勇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321,692,798.25409,659,656.88
其中:营业收入321,692,798.25409,659,656.88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297,799,533.85369,207,954.28
其中:营业成本250,760,211.97306,312,388.82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2,416,626.073,382,654.40
销售费用2,815,230.573,838,935.92
管理费用23,443,832.5025,969,223.84
研发费用11,300,690.4821,718,701.59
财务费用7,062,942.267,986,049.71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加:其他收益1,315,018.782,800,684.03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1,154,811.099,392,099.54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997,378.22-1,371,296.22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520.00824,065.90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6,052,370.3152,097,255.85
加:营业外收入6,033.1786,864.75
减:营业外支出181,073.651,425,158.85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5,877,329.8350,758,961.75
减:所得税费用-349,164.637,628,000.11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226,494.4643,130,961.64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226,494.4643,130,961.64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226,494.4643,130,961.64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其他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6,226,494.4643,130,961.64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6,226,494.4643,130,961.64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030.22
(二)稀释每股收益0.030.22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勇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11,644,787.31440,709,536.55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2,352,756.4017,722,788.0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43,997,543.71458,432,324.6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78,511,621.94337,272,518.34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3,269,744.4738,881,912.89
支付的各项税费27,841,788.4738,648,887.2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6,320,703.7118,201,081.4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65,943,858.59433,004,399.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946,314.8825,427,924.6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399,450.8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520.00822,0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00,970.80822,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177,739.5010,239,871.03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0,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1,177,739.5010,239,871.0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476,768.70-9,417,871.0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20,00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0,723,779.608,328,990.13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0,723,779.608,328,990.13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99,450.8030,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5,947,153.5610,159,436.35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1,309,937.8760,114,671.06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7,456,542.23100,274,107.4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267,237.37-91,945,117.28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9,155,846.21-75,935,063.62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2,190,948.52140,701,191.3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3,035,102.3164,766,127.71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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