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策略、战略规划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投融资决策时,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由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重大合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尽职调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报告;
(三) 拟签署的重大协议的主要内容或条款。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该会议由战略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可以口头、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