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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稽核中心)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助提

供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五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稽核中心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其他

董事提出异议的,公司须明确披露该审议事项及异议董事的意见。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年报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发表审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续聘下一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审议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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