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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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