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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飞达

(ZHANG FEIDA)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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