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
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