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2、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运作,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黎晓淮、陈洪、杨艳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