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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三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利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在监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属于监事会职权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或微信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监事,监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微信等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提交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同意的监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指定的负责人,自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指定的负责人收到全体监事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即生效。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与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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