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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上述交易事宜之初,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五、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均设保密条款,约定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关的保密义务,除因适用法律规定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国家权力机构要求以外,交易各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

理时间内征求信息披露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且如信息披露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一方为征求意见而向其聘请的专业人士进行披露的,该方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且该等专业人士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视同该方违约。同时,交易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履行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知情人登记义务。交易各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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