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预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据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由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方案及预案及拟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10月24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
2023年10月24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
2023年10月24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