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征得本人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预计将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4、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6、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相关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由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10、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1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了保密条款,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14、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注册后实施。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
独立董事:殷晓星、许苏明、王兴华
2023年10月24日(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殷晓星 |
2023年10月24日
独立董事:
许苏明 |
2023年10月24日
独立董事:
王兴华 |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