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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8.5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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