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说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达”或“标的公司”)的75%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涨跌幅是否构成异常波动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1日开市起停牌,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间内创业板指数(399006.SZ)、证监会制造业指数(883020.WI)的累计涨跌幅如下:
项目 | 停牌前21个交易日(2 023年9月4日) | 停牌前1个交易日(20 23年10月10日) | 涨跌幅 |
公司(301106.SH)股票收盘价 | 41.17 | 43.17 | 4.86% |
创业板指数(399006.SZ) | 2,118.03 | 1,987.94 | -6.14% |
证监会制造业指数(883020.WI) | 4,869.49 | 4,705.08 | -3.38%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的涨跌幅 | 11.00%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的涨跌幅 | 8.23% |
综上,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