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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5-3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1.0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000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0000元。
     二、原章程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蔬菜、瓜果、花卉、苗木、食用菌类种苗的科研、开发、推广、自繁、自育、良种供应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现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蔬菜、瓜果、花卉、苗木、食用菌类种苗的科研、开发、推广、自繁、自育、分装转运、良种供应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原章程第3.05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6000000股,向发起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发行51185200股,向发起人李登海发行7040000股,向发起人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3630000股,向发起人毛丽华发行1980000股,向发起人赵丙贤发行1320000股,向发起人宋同明发行121000股,向发起人董树亭发行121000股,占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8000000股,向发起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发行51185200股,向发起人李登海发行7040000股,向发起人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3630000股,向发起人毛丽华发行1980000股,向发起人赵丙贤发行1320000股,向发起人宋同明发行121000股,向发起人董树亭发行121000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22000000股,占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四、原章程第3.06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00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6000000股。
     现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00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6000000股,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22000000股。
     五、原章程第3.18条后增加一条,为第3.19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此款规定。
     六、在原章程第4.64条后增加一条,为第4.65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原章程第4.65条及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专门机构、专职人员,采取必要的方式,实现与投资者的充分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原则,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充分、准确、完整的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信息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原则,避免和防止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企业的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集整理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答复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6.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7.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8.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0.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或报道;
    7.现场参观;
    8.路演。
    第八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网www.cninfo. 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组织协调本部门、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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