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讨论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已提前提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和研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坚: 张继德: 卢业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