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8.79元/股调整为8.675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4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675元/股的价格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赵振基 晏 莉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