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地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