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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1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新增实施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共同实施“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公司拟新增租赁厂房为募投项目“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

?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8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5,672.62万元。

截至2021年2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5,672.62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624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后因证券登记费减免6.60万元,实际发行费用较之前减少6.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45,679.23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运用方向总投资额原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后使用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
1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18,000.0018,000.0012,679.23
2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25,000.0025,000.0025,000.00
3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5,000.005,000.003,000.00
4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4,000.004,000.002,000.00
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000.005,000.003,000.00
合计57,000.0057,000.0045,679.23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基本情况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增加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作为募投项目“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增加“租赁厂房”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拟新增前拟新增后
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自有厂房、外购厂房四方光电、湖北锐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自有厂房、外购厂房、租赁厂房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自有厂房、外购厂房四方光电、湖北锐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自有厂房、外购厂房、租赁厂房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除上述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外,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原因

通过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有利于缓解公司募投项目现有研发生产办公场所紧张的现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新增的实施地点与原实施地点相邻,有利于保持员工稳定,且周边配套成熟,便于后期物料运输及管理,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布局,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且本次新增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四方光电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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