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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

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

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时,财务管理中心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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