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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供应中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其中期货操作小组设置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由供应中心及财务中心职员兼任,风险管理员由审计部职员兼任。

期货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险管理专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操作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操作小组组长:根据市场、销售部门的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按照批复

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负责编制交易报告并发送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及年报给相关人员等,保管每日交易账单以便与会计部进行资金核对;

(三)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五)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六)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第十条 期货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参照《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

易方案应报送证券部、财务中心、营销中心备案。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操作小组组长、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期货操作小组每月分别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在期货例会上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时间等方面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应

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期货操作小组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作为公司套期保值合作单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期货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应中心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供应中心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及“期货领导

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货领导小组、期货操作小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操作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

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保密制度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4月施行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2年4月)》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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