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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宏达电子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号)核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1,739,845股,发行价85.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337,513.9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93,662,483.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8854号)。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计划投资总额累计投入金额已投金额占比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62,000.0062,000.0029,901.1048.23%2023年12月31日
序号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计划投资总额累计投入金额已投金额占比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8,000.0018,000.0018,079.84100.44%2023年6月30日
3补充流动资金19,366.2519,366.259,854.9050.89%--

合计

合计99,366.2599,366.2557,835.8458.20%--

注:1、含利息收入

2、合计数与加数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原因和具体调整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9月30日,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投金额占比为

48.23%,项目建设进度低于预计进度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前期进行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中下游需求尚未完全修复,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同时客户对产品的成本控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种外部环境面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和效益的合理实现,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董事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延期的审慎决定。

经过谨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了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核审批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调整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延期的决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宏达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磊王 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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