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上会业函字(2023)第939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二〇二三年十月
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上会业函字(2023)第939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已收悉。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昇药业”、“发行人”、“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对贵所三轮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检查。经核查回复意见(以下简称“问询函 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答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 楷体(加粗) |
目录
问题2.销售费用率较低的合理性......................................................................... 4
问题4.其他........................................................................................................... 13
问题2.销售费用率较低的合理性根据申报材料和反馈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分别为0.36%、0.68%和0.29%,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分别为3人、4人、4人,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分别为14万、31万、44万,2020年显著偏低,报告期有个人卡、现金支付个人薪酬情况。
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具体构成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销售费用构成及占比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报告期曾存在个人卡、现金卡支持个人薪酬的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内控情况及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体外代垫费用情形。
(3)说明中介机构对销售费用采取了哪些核查手段,核查是否充分到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销售费用具体构成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销售费用构成及占比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情况如下:
销售费用率 | 业务范围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瑞普生物 | 原料药、制剂、生物制品 | 17.74% | 16.51% | 18.88% | 17.81% |
普洛药业 | 原料药及中间体、制剂、CDMO | 4.49% | 5.08% | 5.06% | 7.28% |
国邦医药 | 原料药及中间体、制剂、添加剂 | 1.16% | 1.12% | 1.24% | 1.30% |
齐晖医药 | 原料药及中间体 | 未披露 | 0.71% | 0.92% | 0.67%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 | 7.80% | 5.86% | 6.53% | 6.77% |
海昇药业 | 原料药及中间体 | 0.45% | 0.29% | 0.68% | 0.36% |
注:齐晖药业2022年度数据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分别为0.36%、0.68%和0.29%以及0.45%,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与业务范围相似的齐晖医药较为接近。
原料药及中间体业务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制剂厂商,客户数量较为集中,且通常通过参加展会等成本较低的推广方式进行客户拓展,因此通常销售人员较少,
推广支出较低,销售费用率较低。如以2022年数据为例,其他以原料药及中间体为主的上市公司或IPO在审企业销售费用相关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公司板块 | 收入规模 (万元) | 销售费用率 | 销售人员人数 |
东亚药业 | 605177.SH | 117,955.67 | 0.81% | 16人 |
新天地 | 301277.SZ | 62,736.40 | 0.43% | 16人 |
峆一药业 | 430478.BJ | 25,870.03 | 0.30% | 5人 |
宏中药业 | 北交所在审 | 9,768.15 | 1.76% | 2人 |
海昇药业 | 北交所在审 | 26,441.55 | 0.29% | 4人 |
上述以原料药或中间体为主的公司整体销售费用率较低,其中宏中药业由于在2022年存在较高的营销相关的居间费用支出,因此销售费用率相对较高,除宏中药业外,其他同行业以原料药或中间体为主的企业销售人员人数较少,销售费用率较低,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销售费用支出情况相一致。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及占比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均主要由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与拓展业务有关的推广支出,以及与销售相关的保险费及运杂费等其他支出构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费用的构成上基本一致。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构成的具体占比情况如下:
销售费用占比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瑞普生物 | 职工薪酬 | 43.49% | 7.72% | 42.45% | 7.01% | 38.95% | 7.35% | 35.80% | 6.38% |
推广支出 | 43.91% | 7.79% | 45.87% | 7.57% | 49.80% | 9.40% | 55.16% | 9.83% | |
其他 | 12.60% | 2.24% | 11.68% | 1.93% | 11.25% | 2.12% | 9.04% | 1.61% | |
小计 | 100% | 17.74% | 100% | 16.51% | 100% | 18.88% | 100% | 17.81% | |
普洛药业 | 职工薪酬 | 23.16% | 1.04% | 21.10% | 1.07% | 23.91% | 1.21% | 18.84% | 1.37% |
推广支出 | 67.54% | 3.04% | 69.60% | 3.53% | 68.80% | 3.48% | 63.15% | 4.60% | |
其他 | 9.31% | 0.42% | 9.29% | 0.47% | 7.29% | 0.37% | 18.01% | 1.31% | |
小计 | 100% | 4.49% | 100% | 5.08% | 100% | 5.06% | 100% | 7.28% | |
国邦药业 | 职工薪酬 | 31.83% | 0.37% | 37.16% | 0.42% | 41.35% | 0.51% | 36.35% | 0.47% |
推广支出 | 55.10% | 0.64% | 47.82% | 0.54% | 38.99% | 0.48% | 47.12% | 0.61% | |
其他 | 13.07% | 0.15% | 15.03% | 0.17% | 19.67% | 0.24% | 16.52% | 0.21% | |
小计 | 100% | 1.16% | 100% | 1.12% | 100% | 1.24% | 100% | 1.30% | |
齐晖医药 | 职工薪酬 | - | - | - | - | 59.62% | 0.55% | 62.44% | 0.42% |
推广支出 | - | - | - | - | 10.13% | 0.09% | 3.65% | 0.02% |
销售费用占比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销售费用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其他 | - | - | - | - | 30.25% | 0.28% | 33.91% | 0.23% | |
小计 | - | - | - | - | 100% | 0.92% | 100% | 0.67% | |
可比公司 平均值 | 职工薪酬 | 32.82% | 3.04% | 33.57% | 2.83% | 40.96% | 2.41% | 38.36% | 2.16% |
推广支出 | 55.51% | 3.82% | 54.43% | 3.88% | 41.93% | 3.36% | 42.27% | 3.76% | |
其他 | 11.66% | 0.94% | 9.00% | 0.86% | 17.11% | 0.75% | 19.37% | 0.84% | |
小计 | 100% | 7.80% | 100% | 7.57% | 100% | 6.52% | 100% | 6.76% | |
海昇药业 | 职工薪酬 | 33.89% | 0.15% | 58.10% | 0.17% | 17.00% | 0.12% | 18.29% | 0.07% |
推广支出 | 48.13% | 0.22% | 10.53% | 0.03% | 63.75% | 0.43% | 60.31% | 0.22% | |
其他 | 17.99% | 0.08% | 31.36% | 0.09% | 19.26% | 0.13% | 21.40% | 0.08% | |
小计 | 100% | 0.45% | 100% | 0.29% | 100% | 0.68% | 100% | 0.36%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因其业务开展情况不同,销售费用的占比有所差异。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相较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较低,上述差异主要来源于职工薪酬与推广支出,职工薪酬与推广支出占差异总额比例分别为88.09%、
89.34%、89.48%以及88.30%。发行人相较于可比公司的平均职工薪酬占收入比与推广支出占收入比较低,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有所差异。
(三)业务开展对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的影响
1、发行人业务范围为原料药及中间体,同行业可比公司还包括制剂等业务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主要产品范围 |
瑞普生物 | 原料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 | 产品覆盖生物疫苗、药物原料、药物制剂、词料添加剂,具体产品种类包括畜、禽等动物产品480多种 |
普洛药业 | 原料药及中间体、制剂、CDMO | 原料药产品有头抱类、青霉素类、心脑血管类、兽药类、精神类、其它抗感染及抗病毒类医药原料;CDMO核心反应技术包括氟化反应(亲电氟代反应和亲核氟代反应)、-90℃深冷反应、催化氢化反应、卤代反应(氯气、溴素等)、无水无氧反应(丁基锂反应,格氏反应...)、手性合成等;制剂产品拥有120多个产品,产品涉及心脑血管类、抗感染类、抗肿瘤类、中枢神经系统类、中成药等 |
国邦医药 | 原料药及中间体、制剂及添加剂 | 医药原料药、的产品主要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盐酸、乳酸)环丙沙星、头孢系列产品等大宗原料药及阿折地平、福多司坦等特色原料药。关键医药中间体主要围绕还原剂系列产品、高级胺系列产品等开展经营; 动保原料药产品主要有兽用抗生素类(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系列、马波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抗虫杀虫药类(地克珠利、环丙氨嗪)等; 制剂产品有预混剂、粉剂、颗粒剂、掩味剂等多种剂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有各种维生素微囊(VA、VE、VD3) |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主要产品范围 |
齐晖医药 | 原料药及中间体 | 公司产品结构以兽药原料药为核心,医药中间体为辅。其中,原料药包括盐酸左旋咪唑、阿苯达唑、氯氰碘柳胺钠、甲苯咪唑、氟苯咪唑、芬苯达唑等,医药中间体包括盐酸四咪唑、左旋碱、N-BOC、芬苯达唑缩合物等。 |
海昇药业 | 原料药及中间体 |
兽药原料药包含地昔尼尔、磺胺氯达嗪钠、磺胺噻唑系列、磺胺氯吡嗪钠等,医药原料药包含结晶磺胺、塞来昔布等,中间体包括对乙酰氨基苯磺酰氯等
发行人与齐晖医药的业务范围均为原料药与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业务除原料药与中间体外,还涉及其他领域:瑞普生物包括制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物疫苗),普洛药业包括制剂与CDMO业务,国邦医药包括制剂与添加剂。
与原料药或中间体的下游客户群体不同,制剂与生物制品等业务通常需要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客户更加分散,客户数量更多,且营销活动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相较于原料药及中间体的销售而言,销售渠道建设与营销活动对于制剂与生物制品等产品的销售更为重要,该类业务用于服务客户的销售人员人数与营销活动也更多,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推广支出通常也更多。原料药与中间体销售的最终下游客户通常为制剂生产商,且相较于营销活动而言下游客户更加关注产品品质,因此原料药与中间体企业的销售费用率相对较低,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以2022年数据为例,其他以原料药和中间体为主的上市公司或IPO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公司板块 | 收入规模 (万元) | 销售费用率 | 销售人员人数 |
东亚药业 | 605177.SH | 117,955.67 | 0.81% | 16人 |
新天地 | 301277.SZ | 62,736.40 | 0.43% | 16人 |
峆一药业 | 430478.BJ | 25,870.03 | 0.30% | 5人 |
宏中药业 | 北交所在审 | 9,768.15 | 1.76% | 2人 |
海昇药业 | 北交所在审 | 26,441.55 | 0.29% | 4人 |
上述以原料药和中间体为主的公司整体销售费用率较低,其中宏中药业由于在2022年存在较高的营销相关的居间费用支出,因此销售费用率相对较高,除宏中药业外,其他同行业以原料药和中间体为主的企业销售人员人数较少,销售费用率较低。
2、同行业可比公司投入更多资源用以构建销售渠道及拓展业务
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并通过参加展会、业内推荐、专业网站宣传等方式进行业务拓展。齐晖医药与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拓展方式相似。除齐晖医药外,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由于业务范围涉及制剂与生物制品等产品,因此还采用经销、代销、代理等销售模式,同时投入更多公司资源用于销售渠道构建及业务拓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销售模式 | 销售渠道及拓展策略情况 | 2022年末销售人员人数 |
瑞普生物 | 直销、经销及政府采购 | 面向家禽TOP300与家畜TOP200的下游大客户直销,覆盖家禽1,500个县与家畜1,000个县的经销商,营销网络覆盖全国主要市场。同时公司采用销售人员+行销人员的双向赋能的经销商模式,通过市场推广策划、技术推广会、多频次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提升公司在养殖终端的品牌影响力。 | 433人 |
普洛药业 | 直销、代销 | 公司的销售网络覆盖北美洲、欧洲、亚洲、南美洲、非洲以及国内各大中型城市 | 346人 |
国邦医药 | 直销、医药贸易商、客户代理商 | 公司组建营销中心,负责新客户开发和客户维护,销售网络覆盖全球六大洲,与3,000余家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 91人 |
齐晖医药 | 面向生产商与贸易商的直接销售 | 主要通过行业展会、他人介绍、网络推广和直接拜访等方式进行新客户的开拓。 | 9人 |
海昇药业 | 面向生产商与贸易商的直接销售 | 通过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业内推荐、专业网站宣传推广、销售人员自主拓展和客户主动联系等方式获取新客户。 | 4人 |
注:齐晖医药2022年度数据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数据。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齐晖医药外,其他可比公司由于业务包括生物制品、制剂等其他产品,营销活动对于产品销售较为关键,因此均在销售渠道的构建及客户拓展上投入更多资源。而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并主要通过参加展会和业内推荐等成本较低的方式进行业务拓展,所需人员较少,推广支出较低,因此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更高,客户合作历史较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瑞普生物 | - | 13.74% | 9.93% | 4.68% |
普洛药业 | - | 11.60% | 13.61% | 11.08% |
国邦医药 | - | 7.01% | 8.01% | 8.63% |
齐晖医药 | - | 37.74% | 29.47% | 31.03%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 | 17.52% | 15.25% | 13.86% |
海昇药业 | 64.59% | 64.90% | 53.74% | 41.28% |
注:齐晖药业2022年度数据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数据;可比公司2023年1-6月未披露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41.28%、53.74%、64.90%以及
64.59%,客户集中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专注于原料药和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下游客户仅为生产商或为生产商进行采购的贸易商,不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因此下游客户相对更为集中,且发行人目前业务规模本身相对较小,现有客户群体稳定,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他以原料药及中间体为主的上市公司或IPO在审企业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2021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2020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东亚药业 | 37.28% | 39.27% | 42.34% |
新天地 | 64.20% | 62.09% | 68.34% |
峆一药业 | 40.05% | 52.61% | 61.68% |
宏中药业 | 83.04% | 76.26% | 51.16% |
平均占比 | 56.14% | 57.56% | 55.88% |
海昇药业 | 64.90% | 53.74% | 41.28% |
总体而言,以原料药及中间体为主的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
同时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较长,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均超过5年,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开始合作年份 | 是否为唯一供应商或占有重要地位 |
A客户 | 2007年 | ** |
AMPHRAY | 2007年 | ** |
CHORI | 2007年 | ** |
九洲药业 | 2010年 | ** |
OFICHEM | 2011年 | ** |
富士胶片和光纯药制膜材料(无锡)有限公司 | 2012年 | ** |
回盛生物 | 2014年 | ** |
江苏天和 | 2014年 | ** |
苏州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 2014年 | ** |
FARMABASE | 2016年 | ** |
珠海今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2019年 | ** |
安徽九诚医药有限公司 | 2019年 | ** |
SOMCHITT DISPENSARY CO.,LTD. | 十年以上 | ** |
高化学 | 十年以上 | ** |
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和与主要客户较长的合作历史,以及发行人对于主要客户的重要地位,使得发行人用于维系客户的人员投入与相关费用支出较少,从而使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较低。综上,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构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业务范围,销售拓展方式以及客户集中度等业务开展方面的差异所致,发行人业务范围集中,对销售渠道构建与营销活动需求较低,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较长,相应的销售薪酬支出与推广支出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报告期曾存在个人卡、现金卡支持个人薪酬的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内控情况及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体外代垫费用情形
(一)报告期曾存在个人卡、现金卡支持个人薪酬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工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工资情况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期末销售人员人数 | 3 | 4 | 4 | 3 |
销售人员月均工资* | 10,699.62 | 9,220.83 | 7,367.94 | 4,764.36 |
变化幅度 | - | 25.15% | 54.65% | - |
发行人员工月均工资 | 9,717.26 | 9,065.30 | 8,225.71 | 5,993.71 |
变化幅度 | - | 10.21% | 37.24% | - |
注:因发行人销售人员人数较少,若存在年内入职离职人员将导致采用年末人数计算的月均工资产生较大失真,因此销售人员月均工资采用以“销售费用-职工薪酬”总额除以实际向销售人员发放工资总月数的方式进行计算,以排除年内人数变化对月均工资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工资水平持续提升,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整体薪资水平变动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客户合作时间较长,发行人主要通过参加展会,业内推荐等方式拓展客户,实际拓展与维系客户的人员为总经理叶山海与副总经理王小青,因二者同时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故将其纳入管理人员核算,发行人销售人员主要负责跟进与销售相关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包括:单证制作、物流与报关、邮寄发票、催收货款等,因此2020年发行人销售人员整体薪资水平较低。2021年开始,与客户就订单细节进行的相
关沟通、与外销有关的注册资质沟通、与仓储部门与质量部门协调发货事宜等事项的工作由副总经理王小青转移至销售人员进行处理,销售人员承担的工作内容增加,因此2021年开始销售人员薪资水平相较发行人整体薪资水平的提升幅度更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人卡发放工资的情况,主要系退休返聘员工、试用期员工以及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员工希望通过现金方式获取工资,因此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或现金的方式向上述员工发放工资。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中有1名员工涉及上述情况,该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2020年1月至5月通过个人卡获得工资,6月至7月通过现金方式获得工资,合计通过个人卡及现金发放工资3.23万元,相关金额均已计入销售费用。自2020年7月以后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不存在通过个人卡或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况,个人卡或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况已整改完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个人卡及现金等方式进行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
(二)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内控情况及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体外代垫费用情形
发行人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制度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退货管理规定》《产品发货管理程序》等。针对销售费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1、报告期期初存在个别退休返聘员工以个人卡、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经整改后发行人不再存在上述情况。个人卡与现金发放工资均有工资领取的相关记录,相关工资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全额入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工资均通过银行批量代发的方式进行发放;
2、与销售有关的业务宣传费等相关支出在对方服务后开具发票,经总经理审批后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款项支付;
3、与外销相关的费用支出,根据合同约定对账并付款,经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4、与销售有关的小额报销支出,由相关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黏贴相关单据,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报销。
同时,申报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22
日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2227号),认为发行人在2023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覆盖销售费用各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及取得的依据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比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构成及占比,就相关差异形成原因执行分析性程序;
2、获取发行人月度工资表,分析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工资变化的原因;
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个人卡及现金发放情况,核查销售人员工资是否存在未入账情况,是否存在体外代垫费用;
4、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及有效性核查,并针对销售费用执行大额费用细节测试及截止测试;
5、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及变化的所产生的原因。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上述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系销售人员职工薪酬与推广支出的差异;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由于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内控制度运行有效,报告期内存在的个人卡发放工资情况均已入账,不存在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
问题4.其他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回复】申报会计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马莉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金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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