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85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23-38)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ZXSY2023-4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0%,最高成交价为6.8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563,27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0月24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464,535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116,133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