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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事项尚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富明郑怡玲

日期:2023 年10 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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