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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宏裕包材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33,334股,每股发行价格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2,666,67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341,655.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325,016.03元。截至2023年8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资〔2023〕第2-0002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相关设备等计划进度,确认可采取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审批进行审核签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公司根据流程中注明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并同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如外币支付则按支付外币当天银行折算汇率的人民币金额为准)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炜华秦成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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