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汇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行为应为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公司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
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董事长指定的相关部门是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的投资前论证、执行业务具体操作及跟踪管理、汇报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交易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的保管。
董事长指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董事长指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并负责根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期货、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按照公司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及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且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监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