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2,328.1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新能源”)和苏州腾晖,要求山东腾晖新能源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2,328.17万元和相应资金利息,确认十一科技对“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程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就山东腾晖新能源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腾晖新能源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近日下发(2023)鲁0305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
1、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十一科技工程款
2,179.39万元及利息;
2、原告十一科技对“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程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十一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十一科技负担10,430元,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负担152,779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的其它诉讼案件,目前均已被法院受理,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无其他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