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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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